《陈总讲故事》系列25:人与车行的案例分析
我们曾经学习了《物权法》,其中的担保物权主要涉及到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大类。担保物权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担保是否成立、效力如何、是否有操作性,以及被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违约(是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从而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试举一例:
某公司向银行借款30万元,某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提供三辆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每辆汽车评估价20万元,权利价值10万元)作为抵押反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一辆汽车严重受损,交给汽车修理厂大修,保险公司迟迟没有理赔。担保公司了解情况后要求公司提供新的反担保措施。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反保证人,担保公司予以确认,并签订合同,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担保公司代偿后,向某企业追偿,企业提出抗辩,主张先执行公司抵押的汽车后,不足部分由企业赔偿。
大家会问,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及受损汽车的保险金(代位物)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担保公司优先受偿?企业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在分析担保物权案例时,首先区分其权利类型,在此,首先要区分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权利,而质权则要依法转移占有;其次要注意如果在同一案例中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时,应适用留置权优先的原则优先行使权利;抵押权和质权冲突时,权利人的权利则应适用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经过登记(或公证)的优于没有登记(或公证)的原则,均经登记或者均没有登记的,以登记时间或者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时登记或设立权利的,权利人按比例受偿。上述案例中既有物的担保(抵押),又有保证人的保证,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之规定,保证人只对抵押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担保公司)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上述案例中,两辆未受损的汽车担保的债务是20万元(每辆10万元),倘若受损汽车得到保险理赔5万元,企业仅对剩余的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