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自用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


我公司自制设备采购的材料和零部件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那么该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吗?若视同销售的话,该固定资产使用2年后销售给别的公司,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款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我公司岂不是纳了两次增值税?

 

答复: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据此,上述情形不视同销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企业购进或自建的固定资产若已按税法的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金 ,若发生出售转让行为则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