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枪法为啥总是那么准


警察的枪法为啥总是那么准



6日晚10时30分左右,重庆市大渡口区一男子醉酒持刀伤人后,开着自家的长安面包车在路上狂飙,见人撞人见车撞车。在撞破多辆机动车、撞坏一辆三轮车后,该男子被警方当场击毙。昨日记者了解到,被击毙男子叫石大伦,今年47岁,生前系大渡口某肉联厂职工。同事称,石大伦平时喜欢喝酒,“没喝酒是正常人,一喝酒就乱来,都是酒毁了他。”(8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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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伦酒后滋事,可能做梦都不会想到会送掉自己的小命,让人既哀又痛且惜,无奈生命不可以重来,否则的话,想必他一定会痛改前非,远离酒精。转念一想,石大伦本来是可以不死的,怪只怪警察的枪法太准,一枪击中要害,当场命丧黄泉。

一段时期以来,类似妨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而被警方当场击毙者时有所闻,去年7月重庆长寿区发生一起暴力讨债事件,歹徒被民警开枪击毙;去年11月温州一劫匪劫持四名人质勒索300万元,警方“三秒钟时间,我们四个人同时开枪,击中犯罪嫌疑人头部和胸部。”今年初贵州安顺一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出警时连开数枪,当场打死两村民的事件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不能不佩服如今人民警察的素质过硬、功夫了得,他们弹无虚发,枪枪致命,几乎极少出现打偏或仅仅打伤的情况,不愧为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守护神。然而,在钦佩、赞赏之余,笔者不禁又陡生遐想:在某些情形下,我们的警察可不可以装得“傻”、“笨”一点,别把枪瞄得那么准,或者有意打偏,甚至于虚晃一枪?

我国相关法规固然规定警察在特定和必要情形下可以使用枪械,目的在于也仅限于让犯罪嫌疑人丧失继续实施危害和危险行为的能力。在不少情况下,也许只需击伤对方而未必一定要夺其性命。一来人命关天,警察当慎用枪械,这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二来有些犯罪嫌疑人即使有罪但罪不致死,当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其三有些嫌犯作案动机不明,一枪打死不利于查清真相,警示他人;也有的是用非法、过激行为维权,如果不是十分必要也格杀勿论,岂不是让亲者痛、仇者快?

因而,在嫌犯驾车横冲直撞,可否打爆车胎将其制服?在嫌犯持凶器支持人质时,凭当今警察的枪法,可否只伤其身而不要其命?在未弄清对方是否有行凶、袭警等恶意时,可否先放空枪示警后再作定夺?特别是处置一些民间纠纷时,可否收起枪支,改用其他警用器械?一句话,只要面对的不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只要足以有效遏制事件的进一步恶化,能不开枪尽量别开枪,打伤能解决问题就别往死里打?

或许这样要求,对警察过于苛刻点,可你是人民警察,光枪法准是远远不够的,还得有足够的智慧和责任,最大限度地替人民的利益考虑。不然的话,备上重型机枪,横扫一通,岂不更加简单、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