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人以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及其理念逐渐进入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视野,对刑事和解问题的理论探讨和践行也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
刑事和解中的高额赔偿问题确系畸形现象,现实中确实存在受害人“狮子大张口”现象,但是,刑事和解的运行需要一整套配套制度的保障,如果没有建立相关的运行配套机制,它的推行当然将遇到极大的障碍,也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刑事和解的产生和发展是与一国的法治状况紧密联系的,对它的推行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在配套制度的支撑下刑事和解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为解决此问题,在本文中确实提出一些较为见地观点,如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赔偿金提存制度、加强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等。我想,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推动者主要是司法机关,需要司法机关在配套制度框架内结合具体案件予以把握,不但要起监督作用还要起主导作用,另外,可建立赔偿保证金制度,妥善解决了非合理诉求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矛盾,从而使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