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审核关注点-法律(七)


一、             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

        一直以来,主板不允许分拆,创业板则可,但非常从严掌握,条件要合并考虑,主要是要考虑市场影响(如立立电子)

l         四种类型:

(1) 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控股

(2) 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目前不控股

(3) 股份由境外上市公司持有(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回来上市的)

(4) 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上市主体一部分已拆到代办系统挂牌的)

(一)   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

1、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投向未用于发行人业务

从严把握,若无充分证据说清楚,则视为用了构成障碍。如: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用了,而申报文件论证没有用到,但若没有证据则不行。

2、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3、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4、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5、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6、    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企业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不含发行人高管(兼职的除外)

(二)   上市公司曾经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但目前不再控股的

l         充分披露,审核时把握:

1、    上市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并按审批权限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2、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投向未用于发行人业务

3、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4、    上市主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

l         报告期内转出的,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专项意见

若上市公司与发行人同时受控于同一控制人,则要满足(一)、(二)条件,结合起来看。

(三)   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1、    境外上市公司将下属企业在境内上市不违反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已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2、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及期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3、    保荐机构、律师在核查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应发表明确的意见

4、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有限情况

注意核对境内外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

(四)   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的挂牌

由发行人披露挂牌的情况,包括挂牌时间、交易情况等,如发行人对挂牌公司进行摘牌处理的,披露有关情况

没有强制要求解除,披露即可

注:二期笔记:

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即已上市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问题)——计划出正式文件规范,目前先按照这个标准做,判断要点是不能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不能涉嫌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上市,分四种情形:

ü         申请时,发行人已在上市公司内,由其直接或间接控股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能投到发行人业务,严格把握——说不清楚也不能通过

2)上市公司3年盈利

3)不存在同业竞争

4)发行人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50%,净资产不超过30%

5)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关联方持发行人股份不超发行前10%

ü         曾经控股发行人,但目前不再控股,要求充分披露

1)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不违法违规,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履行了程序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没有用于发行人

3)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4)上市公司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ü         由境外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不违反境外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ü         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不要求清理,披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