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审核关注点-法律(六)


一、             税收问题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的

1、    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文件

2、    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3、    保荐机构、律师应对上述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所得税增值税或者补缴较大金额的滞纳金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保荐机构、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四)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的纳税问题及分红纳税问题

(五)   严重依赖:

ü         发生人的经营成果不得严重依赖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扣除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税收优惠后,仍应符合发行条件中对净利润绝对额的要求。

(六)   披露要求

创业板准则增加了税收披露要求

(七)   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意见

应有对于是否存在税收优惠依赖,出具优惠/净利的占比分析意见

注:二期笔记:

税收问题(同主板规定一致,互相参考):

ü         关于税收优惠,许多地区执行地方优惠政策,与国家规定不一致。需要同级征管部门对发行人税收出意见。保荐人需要明确追缴风险,做重大事项提示,保荐人律师发表意见

ü         关于税收问题,保荐人不能仅凭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就认为没有问题,还需要充分核查

ü         处罚。相对严重,各级税务对重大有认定权限,税务部门发表意见是否重大违法

ü         公司改制设立时70-80%的企业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纳税,由地方明确可以不纳,税务部门默认。证监会也不要求一定交税,(大股东)承诺补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