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标投标纠纷 在质疑投诉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获得胜利


    
 
财库【2010】10号
                                                                                                                                                                           
 
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名称:河北万里舞台幕布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肃宁县万里镇
委托代理人:周庆国,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1296286
 
被投诉人名称: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17
 
河北万里舞台幕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答复期内就“中国国家话剧院剧场及办公楼项目幕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B2009-003-1)的质疑进行答复,于2009年11月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向代理机构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并作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决定。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并召开了政府采购专家审查委员会会议。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北京京华冠舞台幕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冠公司)、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艺公司)、泰州市光耀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公司)的幕布产品部具备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286-2006要求的阻燃标识,检验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京华冠公司、美艺公司和光耀公司未能提供经中国纺织科学研究所测试中心检测的天鹅绒的材质报告;(三)京华冠公司、美艺公司和光耀公司均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生产制造厂商”;(四)投诉人和光耀公司因活页装订应被拒绝,该项目实际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应按废标处理;(五)投诉人资质最优、报价最低,却没有成为中标人,此次投标应属无效投标。
    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说明材料和证明材料。
    代理机构辩称:(一)京华冠公司及美艺公司均提供了相应的检验报告,符合织物类国家阻燃标准要求;(二)京华冠公司及美艺公司天鹅绒幕布样品符合材质要求;(三)京华冠公司及美艺公司均具有生产制造能力;(四)虽活页装订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已经被评标文员会评作废标,该项目按照京发改2006[1217]号文件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五)该项目是采用“综合评分法”,不是“最低价中标法”。
2009年12月3日,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一下简称20号令)第25条的规定,我们组织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参加的质证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质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     关于“京华冠公司、美艺公司和光耀公司的幕布产品不具备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286-2006要求的阻燃标识,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问题。
     在该案中涉及阻燃性能方面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意思《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以下简称GB20286-2006);二是《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20286-2006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列为实质性条款,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将此标准列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同时引用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和GB8624-1997,而GB8624-2006已于2006年代替了GB8624-1997。招标文件的上述问题致使各投标人提供了依据不同标准的检测报告,根据投标文件无法判断各投标人是否符合GB20286-2006。   
(二)     关于“京华冠公司、美艺公司和光耀公司未能提供经中国纺织科学研究所测试中心检测的天鹅绒的材质报告”的问题。
    1.京华冠公司提供的是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测的乔其立绒的检验报告,光耀公司提供的是江苏省泰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测得丝绒幕布的检验报告,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第23页“三、规范和标准及其他要求1、规范和标准2)中要求天鹅绒经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测试中心检测的要求”;美艺公司提供的是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测试中心检测的天鹅绒检验报告。2、该条款不是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如不能满足上述条款要求,不能直接导致投标被拒绝。   
(三)     京华冠公司、美艺公司和光耀公司均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生产制造厂商”的问题。
    1.京华冠公司、美艺公司和光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均不是生产制造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页3.3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问生产制造厂商”的要求。2. 该条款不是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如不能满足上述条款要求,不能直接导致投标被拒绝。
(四)     关于“实际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本次招标项目按废标处理”的问题。
     按照招标文件第8页第9条中“投标文件装订必须采用胶订或县订,不等采取活页装订,否则投标将被拒绝”的规定,光耀公司和投诉人投标文件均是活页装订,应被拒绝。在此种情况下,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确实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和招标文件第13页第24条有关项目废标的规定,应予以废标。
(五)     关于“投诉人资质最优、报价最低,却没有成为中标人,此次投标应属无效投标”的问题。
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不是“最低价中标法”,报价最低和中标无必然联系;2.投诉人本身在投标文件里没有提供*号条款要求的“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属于实质性条款不响应,且投标文件为活页装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应被拒绝。
此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该项目是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单位没有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15条的规定;2.招标文件编制有重大疏漏,且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右下决定: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18号令第43条和20号令第19条的规定,投诉人第1项、第4项投诉事项成立,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根据20号令第17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第2项、第3项、第5项投诉事项。3.对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公司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财政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