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0》具有如下八大特色:
(1)对中西方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和变迁进行了梳理
本报告通过整理大量文献,划分了信息披露制度演变的阶段,从不同角度总结了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特征,这既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解,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对未来信息披露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的把握。
(2)立足于公司治理理论展开对信息披露指数的研究
公司治理理论表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完整、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的理性决策,有利于减少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利于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提高治理效率。本报告对信息披露指数与评价的研究正是基于公司治理理论,通过对信息披露指数影响因素的分析,强调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决策和公司绩效提高的重要性。
(3)构建了国内首套系统、全面、专业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国内现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研究只是零散地镶嵌在公司治理总体评价中,而且,这些研究缺乏对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信息披露指标设计不够系统,评价内容也不全面。《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0》从信息披露完整性(强制性)、完整性(自愿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四个方面入手,构建了包含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和42个三级指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这些指标不仅关注证监会强制披露的信息,还关注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不仅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关注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不仅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披露信息,还关注信息披露的深度。同时,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还将“社会责任”、“董事会备忘录制度”、“年报预披露”等前沿公司治理内容纳入评价体系,极大地丰富了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4)利用科学方法首次实现了公司治理指数与数据库技术的结合
本报告首次将公司治理指数与数据库技术结合起来,实现了公司治理领域与计算机领域的跨学科互动。通过公司治理指数与数据库的结合,实现了数据的连续比较性和随时可调用性。同时,利用AHP统计分析方法,保证了指数计算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本报告使用的数据均来自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原始信息,全部是第一手资料,绝不使用二手数据,从根本上保障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的可信性和准确性。
(5)全景式、多角度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本报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计算出2009年沪深两市1582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指数,对信息披露指数进行了总体排名,并分别从地区分布、行业属性、所有制性质及上市地点等多角度评价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报告发现,除ST公司信息披露较差外,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基本均衡。具体而言,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上市地点、不同区域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差异并不明显。但是,信息披露水平的行业差异十分显著,例如,金融保险业、采掘业和电子业的信息披露水平整体较高,原因是这些行业的政府监管力度较强,交叉上市比率较大,国际化程度较高。
(6)深入探讨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水平
本报告从信息披露完整性(强制性)、完整性(自愿性)、真实性、及时性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1582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项指数。报告发现,由于中国证监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会积极披露强制性信息,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却表现得十分消极,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及时性方面并没有显著差异,但不真实信息很可能隐藏在不披露的自愿性信息中。具体的,从地区来看,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区域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完整性(强制性)、完整性(自愿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这四个方面均无明显差异。从行业来看,无论是信息披露完整性(强制性)、信息披露完整性(自愿性),还是信息披露真实性,金融保险业、采掘业和电子业这三个行业都名列前茅,而木材家具业在真实性和及时性分项指数排名方面处于最末位。从所有制来看,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完整性(强制性)、完整性(自愿性)和及时性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但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性存在很大差异,国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性明显好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性。另外,与非ST公司相比,ST公司的信息披露完整性(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均明显较差。
(7)系统检验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本报告将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划分为基本因素、治理因素和绩效因素三个方面,分别选取相应的指标来分析它们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然后依次考察了位于不同区间(披露优秀、披露良好、披露合格和披露不及格)的上市公司在基本特征、治理特征和公司绩效方面的差异。报告发现,在基本因素中,公司规模的影响为正,东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中部,中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西部,公司所属行业也是影响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因素;信息披露水平也会受到治理因素的影响,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累积投票制都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绩效因素对信息披露水平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另外,信息披露完整性(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主要受到基本因素和治理因素的影响,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受到基本因素和绩效因素的影响,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受到治理因素和绩效因素的影响。这说明,无论业绩好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都没有太大差别。但是,业绩好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加可信,更加及时。
(8)重新审视了年报预披露制度的信号传递功能
本报告基于信号传递模型,对上市公司年报预披露时间的选择进行了理论推导和实证检验。报告发现,较早的预披露时间是上市公司显示自己业绩好的一个信号,因此,有好消息的上市公司将预约较早的年报披露时间。但是,也有些业绩差的公司滥竽充数,预约较早的年报披露时间以获得投资。实证表明,净资产收益率高、有分红或配股方案的上市公司会预约较早的年报披露时间,被审计单位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被证监会稽查或批评的上市公司会预约较晚的年报披露时间,东部地区上市公司的年报预披露时间较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年报预披露时间越早。另外,被审计单位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延迟披露年报,被证监会稽查或者批评的上市公司则倾向于提前披露年报,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的上市公司倾向于提前披露年报。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是以中国既有法律法规作为参照系的,换言之,符合既有法律法规的信息披露将获得高分,而对于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善而导致的信息缺陷则不作或较少作出评价。
本报告是对中国资本市场重新开放以来信息披露制度的一次全面评估。通过本报告的评估,有助于推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有助于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助于政府监管力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