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消费品行业的营销费用的管理(12)--社保风险:促销员费用管理之三


 快速消费品行业的营销费用的管理(12)--社保风险:促销员费用管理之三

上月谈促销员费用的时候,漏了一块,那就是促销员的社保费用。随着《新劳动法》的出台,促销员们的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这方面的管理将越来越引起管理层的重视。 

坦率的说,目前厚道的企业不多。虽然促销员为企业作了很大的贡献,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把促销员真正当作自己的员工。很简单一点,现在有几个企业为促销员按规定买足了社保?有几个企业与促销员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为什么?原因也很简单,节省成本。比如,在上海,一个非上海户籍的员工的社保四金的比例达到工资的44%,如果是上海户籍的话,要买七金,成本就更高了,这个成本每个企业都会慎重考虑。

但为了节省这份成本而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负面效果也是很大的,风险十足:

1、企业形象受损;

2、如果真出现工伤该怎么办?只得企业自己掏腰包了,与社保局没关系;

3、这种事实用工的行为,劳动者受到法律保护,促销员如果找社保局投诉的话,企业也只有兜着走,到时该补的按规定补,还得加上滞纳金,偷鸡不成蚀把米。

4、税务方面的风险:由于促销员没有签合同,不能算企业员工,因此她们的工资不能做为工资费用列支,只能算劳务费,劳务费是要有发票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促销员不可能开劳务发票,一般都以工资签收表的方式做为入帐依据。这种行为税务局可以轻易的进行纳税调整为税后扣除,其实又增加了0~15%~33%的成本,具体税率与各地有关系。

所以,有些企业采取了曲线救国之策。即找一个人事代理公司,采用劳动派遣的方式,合同由促销员与代理公司签,社保等事宜由代理公司负责,人员由用工企业管理考核,工资由用工企业算好后转帐到代理公司,然后由代理公司按用工企业的工资表发给每个促销员,这时用工企业付给代理公司手续费,这样来转移企业的风险。

这种做法也会增加成本,增加的成本一方面是代理公司的手续费,另一方面是开劳务发票的税金,当然比起给促销员买社保,成本还是低很多的,而且风险也小。

这是个不错的解决方案。问题是,这里也会存在些麻烦:

1、促销员与代理公司签合同,对用工企业的认知度,归属感就弱了。

2、如果用工企业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型企业,要找一家全国性的合作人事代理公司还真没有。如果是分区域找多家公司,那种协调工作实在是麻烦。

3、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新劳动法》的即将出台,《新劳动法》二审稿中有这一条: 

第四十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这可是一招致命。人事派遣没得做了。不过好消息是《新劳动法》三审稿又没这条了,不知道上面的老大是怎么想的。

下一稿一说6月,一说8月过堂,众说纷芸,等着吧。 

 

【邓国清 MSN[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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