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匡政:王跃文167万元的赔偿判决确实荒唐


叶匡政:王跃文167万元的赔偿判决确实荒唐

    据报道,作家王跃文的新作出现了《苍黄》和《落木无边》两个版本。双方都起诉到法院。王跃文称《落木无边》为李鬼,而该书策划方北京新华先锋则诉王跃文违约。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就新华先锋诉王跃文案做出判决,判“被告王跃文赔偿原告新华先锋经济损失人民币1674400元”。王跃文写博文表示,判决是荒唐的,其律师称将提起上诉。此前我从事过多年的民营出版,想从出版业的角度,谈谈对这个官司的看法。

    先说合同。从双方对此案的介绍可看出,新华先锋与王跃文签订的是《图书出版合同》。如果按照当下的法律规范,我认同王跃文的说法,新华先锋如无出版资质,这份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很多年前,从事民营出版的文化公司就明白这个道理,所以大多公司与作者签订的是《图书出版委托(或代理)合同》或《版权代理合同》。这也是目前从事民营出版的公司遇到的巨大瓶颈。如果此案判决成立,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后不具备出版资质的文化公司,都可以和作者签出版合同?如果是这样的话,对民营出版倒是一件好事情,以后的官司均可依此判例。但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即便判决下来,可能也只是一个法律的孤例。

    正因为从事民营出版的文化公司,并没有拥有出版什么、不出版什么的权力,所以这类未见完整书稿的合同,在业内并不被认真对待,这是因目前法律的灰色地带所造成的。很简单,假如作者写了一些非常敏感的内容,而文化公司又找不到出版社愿意出版的话,那文化公司都得赔偿作者的话,就得赔死。在业内几乎所有作者都理解文化公司的这种尴尬处境,多把此类的事前协议看作一种道德约束协议,不会跟文化公司较真。基于当下的法律现状,这类协议多在书稿提供后,才被真正视为有效合同,而在书稿未提供之前,多被看作一种道德约束。从王跃文对纠纷的处理方式看,他是一个诚实的作家,否则只要写上一些敏感内容又不同意删改的话,文化公司会主动取消此类合同的。现在要问的是,到那时文化公司是否会赔偿作者呢?我想肯定不会。这是目前法律的不公之处,作者对出版自己的言论并没有完全主张的权利,所以拥有的只是部分权利。

    这类协议被视为有效,还需有一个前提,就是支付了一定的预付款,但从双方透露的合同情形看,都没提到预付款,显然不存在预付款。即便有预付款,作者写书写到一半不想继续写的情况,也常会出现。如果文化公司都要求赔偿的话,那以后没有作者敢跟文化公司签这类事先的出版合同了。即便是有预付款的赔偿,也多是作者赔偿预付款了事,因为作者只可能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能要求作者赔偿一本书可能的经济收益。这个收益是任何人所无法估算的,也可能因投入过多而亏损。此案虽然特殊,但仍然应当遵循这样的法理,否则在法律逻辑上就说不过去,更遑论法律的公平正义了。

    王跃文如狡猾些,应付这种纠纷也很简单。他在已提供的文稿后面,随意杜撰文理与逻辑不通的几十万字给文化公司,并告诉对方这就是我的作品,对方自然也就无法出版此书了。假设这种情形,只是想说明,这类事先约定的出版合同,很难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因为作者同时拥有随意处置自己作品的权利。看此案的发展情形,显然是文化公司事先违背了作者的意愿,出版了作者的未完成稿。即然文化公司违约在先,作者也自然拥有了出版自己著作的权利。

    再说167万元赔偿款。这大概是此案判决的最荒唐之处。这个赔偿款的来源,是按王跃文在另一家出版公司凤凰联动出版《苍黄》的印数23万册总码洋,乘以利润率26%得来的。新华先锋的执行总裁王笑东也对媒体称“26%的利润标准,是王跃文在南京起诉我们未经允许出版《落木无边》时的索赔标准”,他在博文中也称这种索赔标准“真可谓是天方夜谭!”。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完全可以提出任何超高的、或不合理的要求。但法院判决就不能把如此不合行业常规的要求,作为审判依据了。

    法官只要向任何出版人了解一下,就可以知道,如今出版界的利润率大致也就达到总码洋的10%左右。从法理上讲,另一家公司出版该书的利润,也与本案无关。作者即便赔偿,或者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就是因《苍黄》出版而导致的《落木无边》未销售部分的经济损失;或者赔偿作者因此而获得的额外所得,也就是他从另一家公司获得的版税。从逻辑上说,再怎么赔偿也不可能按照合同可能的收益来计算。可见此案的一审,不仅是一个对著作权不懂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对《合同法》的理解也存在巨大偏差。

    从这个角度上说,我倒是相信王跃文指称对方所说的:“我在法院有人”。否则实难想象这么荒唐的判决,竟然会出现在这个大谈法治社会的今天。总之,我无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