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偷换概念是怂恿卖淫还是推卸责任?


公安部偷换概念是怂恿卖淫还是推卸责任?

 

该不该把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最近在网上讨论比较激烈。事情的起因缘于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的讲话。

赞成的、反对的各持己见,也各有自己的理由。但卖淫和失足不只是称呼上的变化,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定义和概念。卖淫是犯法,而失足仅仅是错误。卖淫,目的性非常明确,用肉体换取金钱,获取利益,是中国法律明令禁止需要严厉打击的。失足,字面意思是走路不小心摔跤,没有确定的目的性。失足可能导致犯罪,但不是因为先犯罪后失足。就像走路不小心可能摔伤也可能摔死,但不是走路不小心的必然结果,不是先有摔死才有走路。

所以,如果将卖淫称为失足,这种概念颠覆,定义变了,那么管理责任机构就需要作相应的改变。失足不是犯罪,当然就用不着打击。失足人员一般是企事业单位或者街道居委会进行帮教,促其转化。那么公安部门就可以从此不再介入,将卖淫嫖娼交给单位和社会管理,说的好听一点,让公安人员从打击卖淫嫖娼中彻底解脱出来,节约警力去打击其它的违法犯罪。说的不好听一点,是在玩金蝉脱壳的把戏,其实是为了推卸责任。

如果上面的说法都不成立,那就是公开表明一种态度:卖淫嫖娼合法!卖淫变失足以后,已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在公安机关打击惩处范围内的,当然就够不上违法犯罪,不违法不犯罪不是合法是什么?再之,公安机关不是立法机构,它只是国家执法的一种工具,忽然管起“易名”这样的事情来,不能用多此一举来做定义,只能从怂恿卖淫合法还是推卸责任中来进行选择。表面看“此地无银三百两”,其内在“一切尽在不言中”。

换称呼跟尊重人格有什么内在关系?名字起的再好听,动辄电视上曝光,墙面上曝名,网络上曝画面,亲属面前曝行为,大街上像狗一样牵着赤脚游街,卖淫女的人格扫地,是名字不好听还是公安人员的行为粗劣?公安部作为全国公安部门的统帅,应该带头自律才是对的,在玩“花”上东脑筋,只能使自己的威信扫地。

国的刑法对各种犯罪给出了法定的名称,其中涉及卖淫的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所以说,卖淫是对这种行为的客观表述,而且是法定的名称。如果把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那么相应的罪名是否要改为组织失足罪强迫失足罪等等呢?其他如盗窃犯,强奸犯,杀人犯,等等,为了尊重其人格,是不是也要相应地改成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者强行与女性性交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者等等呢?

“卖淫女”俗称不好听,难道嫖娼、坐牢、贪官、杀人、情人、二奶、小偷这样的称谓好听吗?是不是也要请公安部的官员们帮忙换 “马甲”?这种变相的瞎折腾和华而不实的文字游戏还是少玩点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