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陈绪国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条款,是关于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即以基金份额、股权等特种票据权出质设立的、抵押式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特种质权,属于现实主义的、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也是质权法锁约束力较弱、信托对象较多、实现质权滞后的一类权利质权。为了便于理解记忆,不妨将主要的内容作一个归纳。
1.基金质权
基金质权,是权利人以拥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为标的设定的权利质权。
基金,本条款及本节第223条所指基金,为可转让、可出质的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持有人获得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与募集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金。信托契约型基金可分为投资于不同对象、采取不同运作方式、选择不同投资收益、承担不同风险等信托契约类型,但私募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不在此之列。根据基金运作方式来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其他方式运作的基金。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定义,封闭式基金是采取封闭式运作的基金,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即采取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是指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为标的设定的权利质权。
股权,是指股东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投资权与收益权。公司发起人之股东具有优先投资权、相对的决策权。所有股东均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如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包括共益权(共有收益权)和自益权(自有财产权)两个部分。
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或者股权类型为股票。
其他股权,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辞条,讨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下辞条,讨论以基金份额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主题: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1.确认可以转让的封闭式基金、公开式股权为可以出质的先决条件
(1)确认可以转让的封闭式基金可以出质的先决条件
教科书通说认为,由于封闭式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以之设定权利质权时,依据《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第2句,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如商业银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代为办理。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开放式基金大部分是通过商业银行来进行申购、赎回和登记,如果以开放式基金份额设定质权时显然无法按照《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出质登记。(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26~527页)
以上观点,与立法机关关于基金份额出质的解读文本意思上是一致性的,如对于本法第223条的解说词便是如此。不过,笔者认为,目前的基金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如此形式的,如果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管理制度得以修改,也有可能作为一种可以转让与出质的对象对待。如股权开放过程中,某些股权就经历过由统到放、由不能出质到可以出质的演化过程。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公司基金不能作为出质和设立质权的的先决条件。
私募基金来源复杂、管理混乱,经常发生欺诈性、高利贷性、风险难控性弊端,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时候,不能轻易允许公开转让与出质。如有的私募基金业主,以高息为诱饵欺骗投资者,某些合同承诺、口头承诺往往到后来不能兑现,导致许多投资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有的肇事者被绳之以法等等。因此,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私募基金基本上不能公开转让或出质担保债务。
公司基金主要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募集基金,有的来源于银行贷款,有的来源于社会集资,有的来源于征地、拆迁补偿费,有的来源于国家拨款,也有的来源于企业自身积累中列出的专项基金,情况也相当复杂。特别是在农村的经济总社、经济社、经济分社这一类农村公司的基金,基本上是农民的口粮资本、救命资本,如果随便出质或者转让,农民们的基本的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是成了大问题,势必影响农村社会的经济稳定与社区稳定。因此,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公司基金基本上不能公开转让或出质担保债务。
(2)确认可以转让的公开式股权可以出质的先决条件
股权的出质条件,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普通票据的出质有些不同。以上七类普通票据权的出质,权利人自己可以私下进行,而且将相关的票据权交与质权人押住,就完成出质任务了。股权出质的办法就不同了,由事前认证、事中监管和事后出质的“三公开”: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公开出质与存档、由对口监管机构公开保存股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与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等职能。
理论上,一般而论,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等,可以转让与出质。但有几个限制性前提条件。一是,出质与转让必须合法。即使是股权人所得股票是无瘕疵的,也不得进行私下出质与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出质、转让。二是,出质人所得股票必须合法。如股权人所得股票,应当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过程中竞争取得的,不是股票发行人白送、贱送的,也不是幕后交易、私下买卖得来的。股票上市不规范,上市公司为了感谢答谢帮助上市成功的人而以股票来贿赂他们,可导致给关联人、官员白送、贱送原始股或者其他股票,或者幕后交易、串通交易、泄密交易取得的不义股票等等。所有这些,也不符合出质、转让的前提条件。
2.确认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可以依托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监控的辅助条件
(1)确认基金份额出质后可以依托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监控的辅助条件
基金份额出质后,可以依托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监控的,基金质权的行使与实现就有保障,否则就没有保障。这也是对于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过程控制的质量管理重点之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权限与信托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1)妥善保管的权限与信托责任。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于证券登记机构。(2)负责账户的权限与信托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清算和交收等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于基金份额和股票类股权进行专业对口登记与托管、结算,基金权利出质后,质权人可以委托该机构进行监控,以保障其质权的顺利进行。
(2)确认股权出质后可以依托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监控的辅助条件
股权,是分为两种不同情形设立的。
一种是上市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权,也叫股票。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于此类股权进行专业对口登记与托管、结算,基金权利出质后,质权人可以委托该机构进行监控,以保障其质权的顺利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权限与信托责任,与基金份额方面的机构相同,权限与信托责任也相同。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都实现无纸化管理,其发行、转让、出质等行为都要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等行为都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批准、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于股权人、质权人的信托责任很大。无纸化管理,即计算机或者证券网络无纸化管理,其特点是,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运营方式,既方便当事人查询和第三人登记注册、查询,节省登记成本,也方便当事人即时交易,节省交易成本。因为股票和股票持有人均实行代码制,工作人员稍有疏忽,便会出差错。
本条款关于“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规定,不仅仅是对于出质人的信托责任的规定,也应当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时监管的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是个关键环节,如果疏忽大意,对于质权人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质权人于股权出质后,应当依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监控。
另一种是非上市公司、非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依照本法本条款的规定,以此类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质权人可资依托的信托责任人是办理出质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虽然该部门是属于国家事业机关,也很有权威,其对于出质人转让股权方面的过程控制却不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类的股权转让必须要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流程来进行,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在股权市场上交易的,有的时候当事人能够绕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私自转让股权。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托责任在于事后监控范围,要在质权人举报出质人违约转让股权时,才得以出面调解与处罚。
本法本条款的规定,是对于《担保法》的一个修正式规定,法律效力、效果优于《担保法》。关于登记生效的规定,已经有了两个版本。《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从实践上来看,这一规定有瘕疵,有些不合理。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显著,不便于第三者查询,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特别是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贱卖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本条款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考虑到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与执行效力比较对口,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了。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依法设立、变更的公司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才能生效。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某公司的概况也相当便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查询、登记,定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非常符合物权法之物权公示原则,能够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关联权利与义务、负担,可以帮助质权人对于出质的股权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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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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