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与被告同桌吃饭 被诫勉谈话并责令写检查


  审判长与被告同桌吃饭

  被诫勉谈话并责令写检查

  本报讯(记者罗小光)12月3日上午11点,涪陵三中院纪检组组长邓芝和三中院监察室主任王影约见记者称,经过一个月的调查证实,丰都法院现副院长(案发时审判长)但胜凡当年确与被告刘守权同桌吃饭,但是,没有接受刘守权的宴请。此举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要求,但没有违纪。三中院对但胜凡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向丰都县法院和涪陵三中院写出书面检查。

  邓芝说,对于原告余刚举报2004年4月审判长但胜凡接受被告刘守权宴请一事,三中院非常重视,抽调两个纪检组长专门调查。由于时间太远,调查难度大。调查得知,余刚提供的录相证据表明,当年余刚案审判长但胜凡确实与被告刘守权同桌吃饭,但是,此饭是朱国乾(一生意人)请的,朱与刘守权是好朋友,朱国乾叫但胜凡和刘守权同时过来吃饭,饭钱由朱国乾支付。

  邓芝说,但胜凡虽然没有违纪,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0条。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印象,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因此,三中院决定,1,对但胜凡进行试勉谈话;2、责令但胜凡向丰都县法院和涪陵三中院写出书面检查。

  而余刚今天告诉记者,他不服涪陵三中院的调查结果,拒绝在上面签字。因为录相显示,当时朱国乾在饭局还没有吃完时就离开了,谈何朱国乾付费?

  记者将余刚的说法告诉邓芝,邓芝回答,确实,录相显示,朱国乾起身招手要走,但录相没有拍到他走的情况。因此,不能说明朱国乾就提前走了。况且,朱国乾自己都承认饭钱是他付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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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前被告与审判长同桌吃饭

  “难怪我的官司要输”原告说

  “七年了,我的官司屡打屡输,开始我不明白原因,后来看到被告与法官一起吃饭后,我才恍然大悟。”今年9月底,丰都县居民余刚给市高院院长钱锋发去电子邮件,并得到钱院长的批复。11月22日,原告余刚说。

       发现被告与审判长同桌吃饭

      2003年1月,余刚与刘守权签订了丰忠(丰都到忠县)公路6.4公里长的《公路硬化合同》。公路完工后,余刚与刘守权因18万元多元的尾款起了争执。2003年10月,余刚将刘守权告上了法庭。

      2003年11月,丰都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余刚诉刘守权案。开庭时,但胜凡担任审判长。经审理,法庭认为,余刚主张被告刘守权要求给付的18万元工程尾款证据不足,驳回了余刚的诉讼请求。

      “18万多元工程款,大部份都是农民工资,我不敢拖欠,砸锅卖铁也付给了农民。”余刚告诉记者。余刚不服判决,上诉到涪陵三中院。2004年2月,三中院判决下来,维持原判。“就在县法院对案件审理时,刘守权扬言要将20万元工程款拿给法官,也要打胜这场官司。”余刚说。

      2004年4月26日晚,余刚发现刘守权和当时立案的法官刘晓东一起吃火锅。余刚立即借来了录相机,对着火锅店开始录像。据录像显示,但胜凡站在刘守权的背后,双手按在了刘的双臂,开始说话,彼此显得非常熟悉。

      2005年,但胜凡要提升为丰都县法院副院长,法院贴出了公示。余刚看了公示后,立即向县委组织部递交了他保存的录像。公示期结束后,但胜凡仍然升为丰都县法院副院长。七年来,余刚向法院八次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是被驳回,或者是受理后,仍维持原判。

     给市高院领导发电子邮件案情出现转机

      余刚说,自己手中的录像能证明审判人员私下与被告过往密切,这是最高法院绝不允许的。近年来,余刚拿着手中的录像四处上告,均无结果。

      今年9月27日,余刚给市高院院长钱锋发去了一封电子邮件,并把但胜凡与被告同桌吃饭的录像也一同发给了钱院长。很快,钱院长对余刚投诉有了回复,大意是;材料收悉,将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处理。

      余刚说,今年10月,涪陵三中院纪检处工作人员三次找到他调查核实情况。更让余刚高兴的是,上个月,三中院已通知他,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重庆晨报记者 罗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