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送锦旗称支部书记是“违法乱纪先锋”
2010年12月5日,邯郸市磁县沙营村60多村民把一个写着“赠磁县磁州镇沙营村党支部书记闫珍,违法乱纪先锋”的锦旗送到了村党支部。落款是“沙营村村民”。
支部书记闫珍是磁县磁州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009年4月受磁州镇委派到我村任党支部书记至今。
村民说:闫珍和许顺来到我们沙营村任职一年多了。他们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经过公开竞标,没有依法经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背着其他村干部和村民私自将村南窑地230亩耕地作为170亩承包给他的关系户李某某。剩余的60亩土地无偿给了谁至今村民不清楚。村民怀疑他是既得利益者。
今年5月份他们又私自将紧邻316省道和京珠高速公路,地理条件优越的45个大棚地以35个承包给了他的关系户王彦某,并且准备把这45个大棚统统作为宅基地出让。这45个大棚可以划分成88处宅基地,每片宅基按现在的行情可卖22000元,总共可获毛利1936000元。这不是明目张胆地抢劫我们群众吗?
村民李全说:“闫珍在我们村是财务审批一支笔。他乱花村里的钱。他们到我们村一年多了,党支部和村委会没有召开过一次村民大会给村民报告过一次工作,当然也不接受村民的询问和质询了”。
党员董桂银说:我们拿着《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到磁州镇政府找到闫珍告诉他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是不对的。闫珍说:法律和中央文件都不管用。你们是本本主义。所有的事儿他都是请示了磁州镇主要领导的。
我们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的规定拒绝腾出大棚地,他就指使一些地痞打我们村民。董桂银说:现在他手上还有伤痕。村民李全、王东、王爱莲等都被打过。
董桂银还说,村民对承包土地提了提意见,晚上家的门子窗户、立柜就被人砸的稀巴烂。到现在也没有破了案。他还说闫珍来到村担任支部书记以来没开过一次生活会,想给他提提意见也不能。
党员王殿义说:在10月29日夜间闫珍指使地痞黑恶势力,把我们20多亩长势良好的小麦苗、山药等庄家一夜之间被铲为平地,绿油油的麦苗被埋在了泥土里。我们村民心疼死了,到现在还没有立案。
村民陈付:闫珍还指使地痞对我说,小心在路上用车把你撞死。
有村民还说,2009年6月份,闫珍未经村“两委”研究自作主张,把沙营村南窑地约230多亩土地中的170亩向上级有关部门谎称是非耕地需要“复垦”。其实,这块土地南开河村岳金生已经耕种了20多年,是平平整整的土地。闫珍却派人用推土机把平整的土地硬是推成几个大大小小的“坟墓”状,破坏耕地,以达到骗取国家“复垦”补贴款之目的。闫珍从国土资源部门骗取大约28万元“复垦”补贴款,村民和村干部多数不知此笔款项的去向!
党支部委员王新说;承包地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这都是真的,就连两委会也没有召开。一年多了党支部生活会也没开过。村里的现金会计等人员的使用,闫珍他想用谁就用谁,并说开村民大会了,连我们支部委员也不给商量。村委会公章的掌管,从来就没有给我们村干部通气,他独裁得很。
李英说:凡是地痞流氓,闫珍都让他们入了党。说他们是黑恶势力后台,违法乱纪先锋一点也不假。
村民王玉秀说,他们多次向磁州镇党委政府反映过,也多次向县有关部门反映过,也向邯郸市、河北省反映过,也向中央反映过。可是检举信转来转去都转到了闫珍手里。磁州镇党委、磁县政府办都调查过,只调查闫珍,不调查我们检举人,他们不给我们话语权。我们从网上看到调查的结果是:支部书记闫珍承包土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召开了村两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会、沙营村一共有35个大棚地,闫珍是2010年4月才到我们沙营村人支部书记,村民都不识数,是糊涂蛋,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正每次调查都是弄虚作假,胡编乱造,欺骗上级欺骗领导,都是侮辱诽谤我们检举人。没有真话。
村民董桂茹说:“1、《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更加明确:“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2日)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大家看看这四个法律和文件他哪个不违犯?
联系电话:李全、王殿义、董桂银(联系电话:13653206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