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元=10年”与“755万元=死缓”


在搜狐门户上,有这样上下紧挨着排列的两条新闻,我觉得有点意思:《天津滨海新区原管委会主任受贿755万 被判死缓》、《大学毕业生持刀入室抢劫 抢16元获重判10年》。

先说这位受贿获死缓的官员皮黔生,官至副部级,可谓高官了。据报道称:“索取、收受吴晓华财务共折合人民币7551924.47元”,“造成国有资产人民币2.2亿元的损失”。再说这位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抢劫犯阳镠,“谎称是物业人员,阳镠骗开了赵某的房门。在房里,阳镠用刀威胁,抢走了赵某16元。”

量刑。副部级被判死缓。在中国,谁都明白官员这个“死缓”是这个什么刑罚,死是肯定死不了了,剩下的,只要在狱中“认罪态度好,积极改造”,会减刑,改有期,甚至可能最终在狱中根本住不了几年。至少,人家还可以来个“保外就医”,回家继续享受人家的天伦之乐应该没问题。而大学生,人生刚刚起步,却因为16元钱,给扔进监狱改造10年。10年,对一个刚出校门的青年来说,意味着什么呢?人生的最好年华,没了……

量刑标准。对副部级,新闻中没有什么解释。我查了一下,刑法规定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关于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从量刑标准来年,两个人的量刑都不存在什么问题。

我的一点想法。在量刑标准上,我觉得无可挑剔。而我现在有点觉得,关于这个量刑标准是不是合理,公平?当然,我绝对没有为抢劫犯开脱的想法,不论他以什么理由抢劫,对他人,对社会,都是一种威胁,不论在法理上还是在人情上,绝没有可以袒护可以原谅的。对这些普通犯罪如此,那么对那些高官们的职务犯罪呢?我们的刑法是不是有点太宽容呢?现在的哪个官员,受贿之后尤其“犯事儿”之后,不是在百万千万元级别之上?10万元与千万元一样量刑,是不是有点别扭?再者,受贿案件,其主角官员往往握有公权,是利用职务来犯罪,更容易大面积对社会和公众造成恶劣的影响和损失,为什么不像抢劫等一样加重处罚呢?我总感觉,现在对贪污受贿的处罚,似乎有一种在鼓励官员狠贪多贪的意思。至于这个现象的问题出现在哪个环节上,我说不清,也想不通。就像今天看到这两则新闻,从法律上讲,都没有问题。可是我看了之后,就是觉得有问题,就是心里很难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