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Green Credit),是指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项目信贷融资活动时, 依据不同项目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别利率待遇,或者禁止发放贷款, 从而引导信贷资金流入环境友好型及资源节约型的项目, 并从对环境不利的项目中适当退出,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于2007 年7 月30 日联合提出《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标志着中国绿色信贷政策的正式实施,其源于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尽管绿色信贷制度具有积极的价值, 然而其在实施中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障碍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政府官员绩效考核机制过分追求GDP 等经济发展指标,较少关注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指标, 导致绿色信贷政策的执行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扰。因为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目前能够创造较为可观的GDP、利润和税收以及提供就业机会, 有些甚至能产生暴利,所以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信贷资金依然继续大量地流入“两高”行业。另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2003~2005 年间,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纵容和保护, 全国70000 宗环保违法案件仅有500 件得到处理,仅为全部案件的0.7l%,反映出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二)绿色信贷制度障碍
1. 政策缺乏法律强制力。绿色信贷标准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绿色信贷作为一种国家政策,缺乏法律强制力,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可操作性不强。
2. 责任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完善。国际经验表明,责任机制是基础,激励机制是动力。为此,需要明确环境民事责任主体,如美国1980 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又名《超级基金法》)建立了一种新的民事责任体制, 根据该体制, 政府能够从“潜在的责任人”(PRPs)那里重新找回恢复环境的费用。在实践中,甚至诸如银行等信用机构也可能负有民事责任, 例如他们占有作为抵押品的被污染土地等等。为调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实施了差别利率、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多种不同的激励政策, 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的发展。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环境责任制度还有待完善。《意见》的内容主要规定的是建立环保部门向金融机构环境违规违法企业项目的“信息通报”制度, 而没有规定对项目提供资金的银行曝光、以及对违规商业银行的具体惩罚措施等,责任机制不完善,缺乏执行力,也缺乏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项目和企业以及支持环保的金融机构的激励性措施。
3. 环境信息收集、披露和共享机制的缺陷。我国环保法律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统一管理与发布机制,加上环保专业性强,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信息不完全, 且有严重的滞后性, 金融机构搜集环境信息的成本高。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也不健全,环境污染信息尚未全面完整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全面及时掌握企业的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的不足严重制约着绿色信贷的实施。
(三)金融机构自身障碍
1. 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意识观念不强。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问题重视不够,一些银行的高层把环保、生态保护看成是环保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事情。我国多家金融机构和公司在婆罗洲中心地带的油棕园开发计划以及某银行在缅甸和苏丹等国家向有环境和社会影响的项目提供资金等就遭到国际和当地民间环保组织的激烈批评。2006 年,原世界银行行长保罗·沃尔福威茨曾经发出警告,中国大型银行必须尊重赤道原则,不能再重犯法国和美国在非洲所犯的错误。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全球性金融机构在经历了国际社会NGO 的谴责和反思之后,现已高度关注项目中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相关政策纳入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历史性潮流。
2. 金融机构面临着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之间的冲突。长期来看,强调和承担社会责任对银行是有利的, 但金融机构本身作为以“逐利”为目的的“经济人”,更多考虑的是短期利润, 而极少考虑环境风险的问题。钢铁、电力、水泥等行业往往是高利润行业,一旦商业银行严格实施绿色信贷,将与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产生冲突。并且银行在此之前已经投入巨额信贷资金,一旦停止或压缩贷款,可能导致企业停产,致使信贷资金遭遇风险,所以一些银行变通行事, 绿色信贷政策难以得到充分贯彻。
3. 绿色信贷的业务标准和专门人才缺乏。银行作为信贷资金的发放方,需要设立专门人才和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建立内部操作流程,建立起高效、实用的评估标准。因为绿色信贷涉及环境风险的界定、环保参数的设定、相关责任的落实等内容,并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业务指南。显然,我国的金融机构目前在这方面还很缺乏。
4. 部分金融机构自身独立性不足。我国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地方银行自身独立性不足,使之无法按照市场化规范运作,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庸”。
(四)监督机制障碍
任何现有制度的有效执行都离不开监督。绿色信贷的主要监督对象是金融机构, 也包括企业和政府部门(如环保部门等)。监督的主体既有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也有来自于环保部门、银监会等国家政府机构的监督, 还有来自于NGO、媒体和公众等社会舆论监督。在内部监督和国家监督不力的情况下, 发达国家的NGO、媒体和公众等社会舆论监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社会舆论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二、我国推行绿色信贷的路径探寻
(一)健全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探索制定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实行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双重考核的方法, 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 健全政绩考核机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和以绿色GDP、“真实储蓄” 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使有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代价。
(二)制定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完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 制定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将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增强绿色信贷的法律强制执行力。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加入借款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完善环境责任法律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的环境责任。完善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实施节能环保的项目和企业实行优惠利率、税收减免等措施;对实施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 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财政支持等。
(三)细化绿色信贷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环境信息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 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绿色信贷标准体系。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 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提高环境信息的充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建立有效的环境信息收集、披露和共享机制。
(四)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绿色信贷在世界范围内已逐渐成为一个趋势, 很多大型的跨国银行明确实行赤道原则, 在贷款和项目运作中强调企业环境和社会责任,并注重行业自律。以汇丰银行为例,其关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拒绝对有污染的项目发放贷款, 以减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的排放,捐款支持环境保护事业,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合作实施为期五年的长江项目,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教育领域,赞助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师生进行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等。
(五)健全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机制。由于环境风险评估的专业性强,日本瑞穗银行编制了《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以及建立了专门的信贷可持续发展室。首先,借鉴国际经验, 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加强环境信贷法律政策的研究, 结合实际编制具体的绿色信贷业务指南和操作流程, 对项目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进行全面分类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可分为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识别、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评估、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控制及转移、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监测等。一是借鉴赤道原则的做法, 可以将项目分为A、B、C 类,即高、中、低环境与社会风险。二是对贷款项目进行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时, 必须重点关注环境与社会风险发生的概率、级数(严重程度)、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持续期、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敏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与社会风险和收益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立法特别是环保法的要求等因素;并且还要考虑更符合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的可行替代方案、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使用、能源的有效生产和运输及使用、污染预防和污染控制以及废弃物的处理等,金融机构根据这些项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三是金融机构的环境信贷风险可以通过要求顾客以银行为受益人购买环境责任险等方式转移。四是金融机构必须对贷款项目的环境与社会风险通过口头询问、信息披露以及对项目或场地的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评价和动态监测。其次,在机构和人才方面需配备绿色信贷专业部门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且在必要时聘请环境专家协助。再次,要落实“绿色信贷”问责制,将信贷是否落实了环保要求等依法合规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六)完善监督机制。为保障绿色信贷制度的执行效果, 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定期公开和公众质询机制, 重视和鼓励环境NGO、媒体和公众监督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行为。
推行绿色信贷存在的问题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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