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法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李中华13269886376




与俩单位有劳动关系 被辞劳动者获赔双倍工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与以前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作人员与第二个单位产生纠纷后,还可以依据《劳 动合同法》要求对方按“事实劳动关系”给付双倍工资和补偿金吗?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付某起诉第二个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一案。法院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4.3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675元。
今年53岁的付先生过去是张家口一家建设公司的员工,1989年他离开了这家公司,但并未办理辞职手续。
1990年,付先生来到天津。十多年过去了,他的关系仍在张家口的单位。2008年4月,付先生来到天津一家公司担任顾问:“我当时要求与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工作忙,就耽误下来。”2008年10月,公司辞退了他。
付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被驳回后,又提起了诉讼,要求给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则提出,付先生的劳动关系在张家口市,他在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不具有员工身份。
法院判令 被告给付赔偿金和双倍工资
    日 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付先生虽然是张家口某建设公司在册不在岗的职工,但自2008年4月起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被告未与 原告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告。被告应给付付先生2008年5月至10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 2008年10月,被告无故辞退了付先生,亦应给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释 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李律师强调,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尤其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 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重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将其作为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而不应视为劳务关 系。作者: 张家民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08年新的劳动法以来代理近百起劳动争议案件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电话:13269886376
专业领域
劳动纠纷: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双倍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竞业禁止纠纷、返还证件、档案户口纠纷、劳动仲裁、其他劳动争议。婚姻家庭、财产继承、 债务债权、合同纠纷、公司法律、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知识产权领域:与清华中文在线合作筹划"在线反盗联盟”。金融投资领域:四川黄龙集团北京投融资项目法律顾问。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方面曾参 与过、朝外MEN写字中心、大成国际中心、等项目的签约、按揭、合同的草拟及审查、办理房屋产权及抵押等工作。作为天佑集团法律顾问,参与与全球最大的光 盘制造商—莱德集团谈判,并最终取得中国大陆区总代理资格。目前主做劳动纠纷案件。

社会兼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经历
2009年5月-至今 北京市康柯律师事务所
2008年5月-2009年5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12月-2008年5月 美国博览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2006年8月-2007年12月   中大恒基房地产法律顾问
2003年7月-2006年8月   国家气象局公务员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典型案例:
1、北京市锅炉厂苏某转移资格证纠纷案;该案是扣押证件之类劳动纠纷案件代表;
2、山东樱花集团王某竞业禁止案;
3、百事可乐公司某高管同工不同酬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是企改、承包后老员工权益保护案;
4、李某要求用人单位转移户口档案纠纷案;该案是扣押户口、人事档案、及赔偿违约金案;
5、甲骨文公司某高管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是典型的怀孕女职工保护案件;
6、李某要求单位给付工作年限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纠纷案;
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销售房屋佣金提成案;该案是提成工资劳动纠纷典型代表;
8、某大型酒店几十多名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集体控告酒店劳动纠纷案。
代理其他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几十余起,获得当事人好评。
主要著作
《论企业规避劳动法》、《论劳动者如何在仲裁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婚前按揭房产性质认定及分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