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自首”案的性质应是“正当防卫”
盛大林
20日15时,武汉市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到北京市朝阳双井派出所“自首”。因11月18日下午向楼下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童贻鸿被当地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于昨晨搭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当地居委会称,由于和拆迁方武汉信诺拆迁有限公司未达成协议,童家成了“钉子户”。童贻鸿称,他在顶楼发现三十多人跟随一辆破拆机来到楼下,他们并未表明身份,而是直接将童家拉在楼周围的铁丝网撕开,把破拆机开到楼边。“当时,车就快要碰到房子了,我就拿砖头胡乱扔那个车,30多个人都在车后面,我没有瞄准谁去砸。”童贻鸿说,5分钟内,楼下的人全部撤离,他并未看到有人受伤。(据11月21日《新京报》)
此案中的当事者都是武汉人,事件也发生在武汉市,因此,此案当然应该由武汉市警方办理。北京警方在接警后,还是要把童贻鸿交给武汉的警方,不管童贻鸿是否信任武汉警方。问题的关键在于: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童贻鸿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从报道的情况看,开着破拆机冲向童家的是一支拆迁队伍,而且是去强制拆迁的。那么,首先需要弄清的是,这起强制拆迁合法吗?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强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若拆迁户拒绝拆迁或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但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如果武汉信诺拆迁公司没有得到强制拆迁的许可,那么它的强拆行为就是非法的。而公民在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制止性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退一步讲,即使武汉信诺拆迁公司得到了强制拆迁的许可,它在实施强拆行为之前也应当先亮明身份并出示强制拆迁的许可文件。不然,拆迁户完全可以把侵入者视为不明身份的歹徒,而社会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歹徒。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非法侵害,居民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自卫性措施——在私人可以持枪的国家,对非法侵入私宅的人开枪都是合法的,何况童贻鸿只是扔了几块砖头而已。即使真的有人受了重伤,那也应该由拆迁单位负责,正当防卫的拆迁户是可以免责的。
近年来,强制拆迁时有发生,其中有些就是不合法的。为了保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抵御非法或粗暴的强制拆迁,很多拆迁户奋起自卫或以命相争——自焚的、跪求的、向强拆队伍投掷燃烧瓶的,有的甚至在自家搭起了“土炮台”……相比之下,扔砖头比较“常规”,不能算是激烈的抗争方式。
报道说,武汉的警方只是通知童贻鸿去做笔录,并没有刑事立案。童贻鸿之所以“异地自首”,主要是出于“不信任”。应该承认,他的这种担心并不多余,因为很多地方的警方在拆迁纠纷的处理中常有“偏袒”,有的甚至沦为拆迁方的“打手”。
这起“异地自首”案件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一是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二是警方的公信力亟待重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面对公民的异地“自首”,武汉警方及其各地的公安机关都应当充分“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