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通货膨胀来势汹汹,根子毫无疑问是货币过多。货币过多,自然就需要“泄洪”,这就是周小川所说的“引入一个池子”。但问题是把那些资金引入池子,还有引入什么样的“池子”?如果把资金引入“股市”、“房市”、“资源市场”、“农产品市场”,那么引到哪,哪就必然出现泡沫,危害一方之后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如果任其泛滥不管流向,那么就是物价的普遍上涨,承担后果的是全民;如果持续采用提高准备金率的方式,那么这个“池子”就是央行的仓库。承担责任的是所有资金按比例分担。
总之,宏观调控失据,让全民“吃药”总不是一个合理的办法。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更应有针对性地调控那些对宏观经济波动影响最大的资金, “剥夺违规资金的流动自由”远胜于“剥夺法人代表的人身自由”。如,对操纵市场波动之类的违法行为,最有效的惩罚方式是:冻结其违法涉及的所有资金,剥夺其资本流动自由。针对目前宏观调控通货膨胀的需要,笔者提出以下主张:在各个经济领域,必然存在大量的违规资金在其中作祟。准备金率调整等手段,“惩罚”的是所有资金的资本自由度,这不公平。剥夺违规资金一定时期内的资本自由,更有针对性地,更合理,也会更有效。
现代经济,最核心的要素莫过于“资本”,“资本”充分地发挥其效能最重要的条件莫过于“资本自由”——自由的流向回报率最高的地方。 所以,对于经济违法行为最对症下药的手段是“剥夺违规资金的资本自由”,其打击力度远胜于“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如,对周政毅、黄光裕之类的案件,如果仅仅是剥夺个别违法者的人身自由,那么对于他们这个利益集团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其所涉资本照样在资本市场中恣意妄为、照样获得高回报率。
对周政毅、黄光裕之类的经济案件,应在刑事判决中同时判定“冻结关联资金XXX亿元X年” 。这样一来,全国各种经济案件,多年全部累积起来,就会形成一个较大的“冻结资金”规模,它就可以作为一个长期性的宏观调控手段来使用。今后相当一个历史时期,资本过量必然是经常性的问题。在需要紧缩资金的情形下,实现较严格的“冻结”;而在需要放松资金的情形下,则对问题较轻的资金实施“特赦”或“减刑”。
从法理上来看,罚当其罪、阻吓犯罪,是基本原则。对待“违法资本”,传统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一方面罚难当其罪、另一方面也不具有阻吓作用。所以,对待“违法资本”,应有司法上的创新思维,对“问题资本”判刑就是一种创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