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由谁举证?律师解读


 

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由谁举证

来源:中国法律资源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通常而言,用

 

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但当劳资双方对簿公堂时,对劳动者

 

的入职时间,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在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不利后果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介

 

陶某系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地来沪务工人员,2008826日,陶某在上班途

 

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被送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16日出院。出院后,为

 

了申请工伤认定,陶某于200811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公司2008

 

817日至同年11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

 

双方观点

 

陶某声称,2008817日至公司处担任营业部经理一职,公司自200891日才开始为其缴纳综

 

合保险。公司辩称,陶某与公司之间于200891日至200812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

 

为陶某缴纳了20089月至200812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与公司之间于2008817日至同年11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

 

动者入职时间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为准,对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举证劳动合同就可以认

 

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不能够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

 

日期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只能说明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并不能说明这个起始

 

时间就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认定,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能够认定

 

的,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如果劳资双方均无法举证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的,那么入职时间的确定,应

 

当以劳动者的陈述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通常现实情况是,由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流程上的繁琐或用人单位的故意拖延,可能在劳动者

 

入职报到后,很长一段时间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

 

。再加上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性,大量的管理资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和控制,劳动者入职报到时,

 

除了各种合同、协议外,很难获得其他材料。

 

建立职工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用工起始时间

 

也是《职工名册》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名册及招工等级备案手续等材料及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和

 

控制,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08年新的劳动法以来代理近百起劳动争议案件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电话:13269886376
专业领域
劳动纠纷: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双倍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竞业禁止纠纷、返还证件、档案户口纠纷、劳动仲裁、其他劳动争议。婚姻家庭、财产继承、 债务债权、合同纠纷、公司法律、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知识产权领域:与清华中文在线合作筹划"在线反盗联盟。金融投资领域:四川黄龙集团北京投融资项目法律顾问。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方面曾参 与过、朝外MEN写字中心、大成国际中心、等项目的签约、按揭、合同的草拟及审查、办理房屋产权及抵押等工作。作为天佑集团法律顾问,参与与全球最大的光 盘制造商莱德集团谈判,并最终取得中国大陆区总代理资格。目前主做劳动纠纷案件。

社会兼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经历
20095-至今 北京市康柯律师事务所
20085-20095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12-20085月 美国博览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20068-200712月   中大恒基房地产法律顾问
20037-20068月   国家气象局公务员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典型案例:
1、北京市锅炉厂苏某转移资格证纠纷案;该案是扣押证件之类劳动纠纷案件代表;
2、山东樱花集团王某竞业禁止案;
3、百事可乐公司某高管同工不同酬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是企改、承包后老员工权益保护案;
4、李某要求用人单位转移户口档案纠纷案;该案是扣押户口、人事档案、及赔偿违约金案;
5、甲骨文公司某高管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是典型的怀孕女职工保护案件;
6、李某要求单位给付工作年限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纠纷案;
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销售房屋佣金提成案;该案是提成工资劳动纠纷典型代表;
8、某大型酒店几十多名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集体控告酒店劳动纠纷案。
代理其他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几十余起,获得当事人好评。
主要著作
《论企业规避劳动法》、《论劳动者如何在仲裁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婚前按揭房产性质认定及分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