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从网上看到黑龙江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题目为:《绥化联席监督破解司法腐败》,文章全文是: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加大对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绥化市整合利用权力监督、纪律监督、执法监督资源,形成协同配合、共同解决司法不公等问题的司法联席监督格局,有效破解了司法腐败问题。
以往,绥化市干部群众对司法腐败问题反映较多,上访案件中涉法上访占比例较大。如今,绥化市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市纪委、市政法委组成的司法监督联席会议,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工作协调办公室,结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采取执法执纪联合调查等方式,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对司法机关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2007年以来,该市司法监督联席会议共召开6次全体会议、3次协商会议、2次碰头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4件,解决重大涉法涉诉问题7件,查出司法腐败案件12件,切实增强了监督权威,提升了监督效果,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了司法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了司法能力和水平。(见2010年10月12日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纵观以上文章内容,笔者顿感诧异,绥化市怎么一夜之间变化这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突出问题真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了吗?为此,特与当地个别上访人联系,得到的回答是:绥化市一些官员“说假话不脸红,吹牛皮不报税”,脸比城墙厚,一般子弹都打不透,到了必须用炸药炸的程度,他们已经不知道什么是廉耻,什么是做人的原则;他们的行为已经背离了共产党人的原则,历史会证明他们拙劣的表演终将被钉上耻辱柱上!
以下四起案例是绥化市上访人的亲身遭遇,笔者选摘一部分内容,足以刺破绥化官员们所有的谎言。
案例一
2003年12月3日晚,黑龙江海伦市同心乡发生一起特大团伙抢劫出租车并杀人案,犯罪分子之一张立文系海伦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亲外甥,主犯张明和郑海洋都是其亲属。案发当夜,苏凤铭在得知张犯罪后,给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高祥友打电话说情,在苏凤铭积极活动下,被刑事拘留的张立文、郑海洋先后被放出。
案发后,被害人冯伟案卷被警察贺键多处改动、毁灭,通话记录灭失等,以此减轻罪犯的罪行;技术科长张恒彦将现场勘查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像带销毁,血迹检验作假等,一名法医鉴定书被违法认定使用,杀人凶器刀隐匿;海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康有志违法将罪犯取保,并将抢劫罪改成窝藏赃物等;苏凤铭为给外甥减轻罪行又一次出马,找专案组负责人,想将外甥张立文无罪释放,因被发现未能如愿。当案件公诉到市中院后,苏凤铭拿着外甥媳妇李淑香的六万元出面找到时任刑二庭庭长的杨国权说情担保,将应判实刑、数罪并罚的张立文在法院未开庭就被取保。(据卷内记载张立文保人为苏凤铭)
被害人家属对公检法办案人违法违纪行为表示极大愤慨,因为他们的腐败行为导致凶手逍遥法外,应该受到严惩的罪犯未得到应有的惩罚,省、市、中央机关及领导非常重视此案,由于绥化一些腐败分子的干扰破坏,致使案件多次被报假,2009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多次督办交办此案,绥化市均以欺骗上级国家机关的方式报结案。
案例二
绥化市因上访被劳教已经屡见不鲜,但因上访两次被劳教却不多见,北林区连岗乡连岗乡永合村村民王德才接受村民委托因为土地问题上访,当地政府不但不解决问题,反而三次拘留、两次劳教村民代表王德才。
2003年4月17日,永合村一组几百名村民集体上访,王德才因为是村民代表被拘留33天;2004年冬季,王德才代表村民上访又被拘留15天。2004年5月至9月,王德才等村民代表先后两次进京上访,被省信访办召回,并要求北林区和连岗乡的领导和村民签订解决问题的协议,同时责成区乡两级政府尽快解决村民反映的问题。
王德才本以为政府真心帮助解决问题,哪知2004年9月9日夜里12点多再次被抓走,第二天下午村委会派人送来一张拘留证,王德才被劳教半年多就像人间蒸发一样,家属到公安局问,回答是“不知道”;到市政府问,回答还是“不知道”。最后上访到有关领导处,才知道王德才已被劳教,但家属至今没有接到劳教通知书。
2005年1月17日,王德才对第一次劳教不服并提起诉讼,绥化市法院立案了,但却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不审理。虽然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多次催办,但绥化市法院就是顶着不办。只到2006年4月才开始审理王德才被劳教一案并作出违背事实的判决。王德才不服,一直在不停申诉。2009年10月,王德才第一次劳教还在申诉中,于是在北京给一家工地打工被当地从工地截回,再次被劳教两年,至今还在劳教所。
案例三
1988年11月11日,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红星村和新华村的草原上有大量废弃地。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荒废弃地,原则是“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张永贵和妻子徐桂霞结合国家政策和自己在养渔业方面的专业技能,又经过多次市场调研,决定在养渔业上大展手脚,他们从亲戚朋友家借来了高息贷款,依法取得到该村八垧废弃地的承包权。村委会为甲方,养鱼者张永贵为乙方,一家老小全部搬到这块废弃地,开始了安家、创业的辛苦历程。
2004年,红星村和新华村为这块废弃地发生权属争议,张永贵鱼种场的生产通道被红星村人挖断,造成种鱼和鱼苗全部死亡,鱼种场损失巨大;2008年12月,黑龙江省规划修建绥化至北安高速公路,需占用张永贵渔池11630平方米。补偿款已下发到乡政府。按照规定补偿款必须发放到村委会。2009年6月15日,乡政府通知张永贵去领补偿款,去后得知赔偿119503元,自己的鱼池按水稻田补偿。
张永贵说,20年来,我们对鱼池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现有的鱼池因修路已遭到严重损坏,损失巨大,如果修补重建,巨额的投资怎么办?我们夫妻对当地政府的补偿表示不能接受,于是上访到市政府,2009年7月19日,下发答复意见补偿增加2万多,既141600元。徐桂霞说,国家征地补偿款依法应拨付到村里,乡政府有什么权力拦截克扣?
2009年5月28日,北林区新华乡党委书记鄢德飞带领10多人及挖掘设备强行挖掘张永贵家鱼池,张永贵在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予以阻止,当场被北林区刑警队和乡派出所警察强行带到北林区公安局关押4个小时。8月初,鄢德飞再次出动警力和挖掘机强行平行路面,当张永贵出面阻止时被强行带走并行政拘留10天。
案例四
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一村村民李霞向笔者哭诉,我第一个案件诉讼绥化市供销百货大楼合同违约,造成我巨大经济损失,1997年起诉到北林区法院,期间开两次庭,至今没有下判决,一个案件审理11年不判,这在全国也属罕见!第二个案件是执行回转,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和法官据不履行执行回转的法律文书,我依法上访,遭到当地法院多次拘留关押。
2006年9月28日,我被时任北林区法院副院长柳万芝等押送回绥化关进拘留所,头部撞破流血,头发被踩掉一大撮,当场昏过去;9月,柳万芝强迫我签字被拒绝,命令法警把我双手背后带上手铐,送进拘留所。丈夫司丙亚在家被法院关押4个月,去法院时又被拘留34天。
2009年6月4日,区法院法官刘兆学通知我去法院送税票,正询问时,来了10人左右,不容分说把我抬进车内,扔进拘留所地上,等我苏醒时,拘留所警察说:“法院不签字,我们不敢收。”2个小时左右,区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宋永华签字后我被拘留。区执行局长杨义军和刘兆学等人到拘留所质问我:“你把我们上网了,你找死呀,你不想活了,你就在这呆着吧,关死你!”15天拘留期满,法官们在门口等着劳教我,在亲友们的帮助下才逃脱。
2004年3月2日,北林区法院院长曲民在《执行立案审批表》第二页批示,该案执行回转的结案期限为:2004年4月17日前结案。2004年4月28日送达的北林区法院(2000)绥北经执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记载:“本院经过审查,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对司丙亚的上述财产予以价格鉴定而直接拍卖,违反了《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这足以证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法。
绥化市政法委和中级法院对此案也有明确要求,其所作出的《阅卷笔录》记载:司丙亚申请执行回转的理由是:(1999)绥经初字第76号判决已撤销,以76号判决为依据作出的(2000) 绥经二执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也应视为被撤销,没依据的执行裁定执行标的物当然应执行回转。(2001) 绥经民再字第33号判决依生效。二个判决差款7460.00元。同时要求对没有执行的物资执行回转。对居住的房屋,院落占地执行回转。
绥化不是一般的腐败!
政府官员腐败,司法腐败,在绥化极为猖獗,其本质在于当地执法权异化为可以进行交易的私有资源,产生这一权力病变的主要原因是当地社会生态环境恶化到一定程度,腐败便有了其生存的土壤,由此,权钱、权权、以权谋私等渗透到各个领域,各种腐败的蔓延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最终导致社会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社会处于不公正的无序状态。
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交办、核查、督查、终结机制不能光说不练,惩治腐败追究相关人的违法责任也不是水中月、镜中花。绥化应该做的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真正做到对错案依法认真纠正,对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的人员依法追究。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反映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突出问题,必须依法处理,而不是包庇纵容。
如果说,党政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是最可耻的腐败,公检法人员的腐败是最可怕、最恐怖的腐败。因为这些人头顶国徽,一身制服体现着一身正气,令人肃然起敬。如今,由于个别执法者玩忽职守、粗暴执法、知法犯法,严重玷污了执法者的形象。
当前,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不严格、不公正,特别是滥用权力,意见较多,反映较大,特别是绥化市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受到人民群众的严重质疑。笔者以上举例说明的执法不公虽然只是个别现象,却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执法形象。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背后,隐藏着一些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以及诸多腐败问题。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真正做到对党和人民负责。
对于司法腐败问题,网友归纳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表现:一是权力寻租、贪赃索贿;二是挪用钱物、执法犯法;三是丧失立场,道德伦丧;四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五是作风漂浮、态度蛮横。究其原因:一是理想信念淡化,价值观错位;二是思想改造退化,宗旨观错位;三是自律意识弱化,道德观错位;四是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五是督制约机制不落实滋生腐败;六是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空洞化。
2009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指出,司法不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受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把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个别法院执行部门窝案、串案问题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
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在现代文明社会,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
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总理的讲话精神但愿能打动绥化那些党政官员以及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