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案”:“有预谋、有组织”并不是罪


    

“蒙牛案”:“有预谋、有组织”并不是罪
盛大林

2010年7月16日,某报刊登了一篇所谓“深海鱼油造假严重”的新闻,随即网上相继出现大量宣传“深海鱼油不如地沟油”的攻击性文章。之后,网络攻击深海鱼油的行动有组织地向深层次发展,攻击添加深海鱼油的产品不能食用,最后矛头直指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QQ星儿童奶”……警方经过为期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发现,这起看似商战的事件,确系“一网络公关公司受人雇佣,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有计划,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案。目前,案件基本告破,“蒙牛‘未来星’品牌经理安勇等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据10月21日新华网)

利用有关信息、制订攻击方案、雇佣网上写手,逐步把“火”引入自己的竞争对手……“蒙牛”的这种“下三烂”的手段严重违反了商业伦理,不仅误导了广大消费者,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予以最强烈的谴责!

不过,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从报道中警方介绍的情况看,“蒙牛”的做法虽然不道德、不正当,但并不一定触犯了刑律。

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是最基本的条件和前提——如果不存在捏造并传播虚假事实,即使给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失,也构不成犯罪。那么,“蒙牛‘未来星’品牌经理安勇等嫌犯捏造了什么虚假事实呢?所有报道中都没有警方对此的说法。

根据警方的介绍,某报刊登的那篇“深海鱼油造假严重”的新闻是事件的起源。那篇报道本身是有理有据的,没有证据证明报道失实,警方也没说那篇报道失实。即使报道中的事实是捏造的,那也是记者及媒体的责任,与该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无关。诸如“深海鱼油不如地沟油”等攻击性文章可能大多出自被“蒙牛”雇佣的写手之手,但这应该都是观点性的文章,属于学术探讨或评论的范畴。也许文章中的观点不科学或不正确,但这不等于“捏造事实”。

当然,由于报道不够详细,也许“捏造”的细节被忽略了。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予以补充说明,因为这一点非常关键。

“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有计划”,很多人一听到这些词语,就会觉得罪大恶极。其实,这些词语都是中性的,与违法犯罪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很多正当的事情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有计划”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分清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能用道德大棒解决法律问题,也不能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问题。就此案来说,如果不存在“捏造”的事实,那就构不成刑事案件。“蒙牛”的不道德、不正当行为,当然应该受到惩罚,但把它推上“道德法庭”就够了,并不是非推上刑事法庭不可。“蒙牛”此举一被公之于众,它的品牌形象就已轰然坍塌——如果广大消费者都“用脚投票”,就够“蒙牛”受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