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极难题拦住房产税


     房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要变成现实,还面临区分“房产”与“地产”、改革房产会计评估制度以及有效甄别征税对象等问题。上海调控细则中未见房产税,正是缘于一系列问题难以破解。

    目前  房产税开征主要面临四道难题。
    难题之一征税对象——甄别工程浩大
    实现有效甄别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无疑是一项浩大的基础信息工程。专家指出,即使仅仅实现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住房,就需要全国各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购买和保有情况数据库。
    难题之二价值评估——房产价值难还原
    按照市场法评估,房产价值中很难剔除土地因素;如果按照成本法评估,那么房产价值仅仅是钢材、水泥等成本。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成本法核算的房屋账面价值逐年折旧,多年后房产便只剩下“残值”。作为房产税扩征的前提条件,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房屋价值评估体系均应做出相应改革,在剔除土地因素后依然能根据市场法则“还原”房产的价值,从而实现合理征税,增加炒房成本。
    难题之三税基评估——须避免重复征缴
    在确定税基时,以目前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必然包含土地的价值。在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度下,物业持有者掌握的仅是土地使用权,法定“住宅70年产权”所需要缴纳的“类租约费用”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内。房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显然需要划分“房产”和“地产”。税基评估应当剔除国有土地涵盖的价值,才能避免重复征缴等问题。
    难题之四征收税率——评估是个大问题
    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税额,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今天如果依然按此规定来实施,那就根本达不到打击炒家的目的。现在流行的说法是按现行评估价来计算税收,但是,在缺乏诚信的现实环境中,公正、独立的评估机构到哪里去寻找?虽然政府可以凭借行政权力推进评估,但其后果是政府从此将为房价背上沉重的负担。

   
    如果不能有效破解这四大难题,也不要走先出台再完善的老路,以前弄巧成拙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不要再愚蠢地重复犯过的错误!
   
   各国各地区房产税征收情况
   【中国】:(现行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主要是针对经营性房屋征收,对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屋暂免征收。
   【中国香港】:不动产保
有税称为物业差饷,按年缴纳。应税物业包括房屋、土地(不含农地)和包括码头在内的其他构筑物。可免除差饷的包括全部业主自住楼宇;空置、不作任何用途以及社团、商会拥有的物业。计税依据是物业的应税净值,即物业应评税值扣除拥有人支付的差饷后,再减去20%的修缮及支出免税额后的余额。
   【美国】:政府一般按1%到
3%的税率征收房地产税,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不过,美国对拥有个人住房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优惠,比如给予一定额度的减免税额。而对贷款购买自用房屋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扣贷款的利息支出。对出售个人使用过的自有住房的所得豁免税收等等。
   【荷兰】:征税对象包括个
人住宅和营业用房,对营业用房及低收入者有减免规定,但对个人住宅没有。这种税收政策可以说是在鼓励房屋出租。
   【加拿大】:以土地和房屋
的评估总值的0.5%~15%,根据业主的不同情况征收税,自己居住、自住加出租、商业性等不同用途的地产,房产税也不相同,对拥有第二套住宅的人以高税率征收。
   【法国】:包括“未建成区
的地产税”、“建成区土地税”和“住宅税”。按规定,“未建成区的地产税”由空地的所有者缴纳税金,其税金减免部分是20%;“建成区土地税”由建筑物的业主缴纳税金,其租金减免部分是50%;“住宅税”由住宅居住者缴纳税金,没有减免部分。
    房产税123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