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协议是附条件的,五年后离婚男方净身出户,这是指男方提出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而不是指女方,现男方无离婚之意,女方要求离婚,故此附条件不能成立,所以本协议无法生效。由此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这份财产协议的前提是婚姻,而这桩婚姻的结果是组成新的家庭,这个家庭里就包括男方的儿子,这个女的与男方结婚后竟然不履行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继母与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本法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女方有过错在先,这份协议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法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双方的过错责任,判决撤销此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婚后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富翁为娶娇妻签“卖身契” 5年后离婚不名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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