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


  今天在纳税服务网上看到下面这篇文章:《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我认为其表述不全面,应补充一点: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取得固定资产购建发票。因为,我国税法强调的是“以票控税”,应按规定及时取得发票,否则,纳税人构建固定资产可以不取得发票就可税前扣除折旧的话,我看没有几家企业再会去索要发票,那样岂不乱了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税法上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非是该固定资产已办理竣工结算或者其他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可以扣除。但这些表述都没有排除税法的其他规定,即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附件: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不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税法上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非是该固定资产已办理竣工结算或者其他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可以扣除。因此,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允许提取折旧并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计价可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规定,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