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基数乘工龄计发职工补偿金的法理讨论


同一基数乘工龄计发职工补偿金的法理

首先,依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的补偿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厂月平均工资的,按厂月平均工资确定补偿基数;月均工资高于厂月均工资的职工按个人月均工资确定补偿基数,但不得高于企业所在地的平均值三倍。”的操作办法是化公为私的规定。从共生存原理出发,应改为:全厂补偿基数取上年度厂月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也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均工资。其次,政府精简机构、企业转制,公务员、职工由固定国编、国聘合同工转为市场用工的落差是政府计算补偿金额的唯一依据。国家用工编制分固定、合同工二种,对由国编切换到市场用工的补偿即企业转制补偿职工的计算操作只与固定工、合同工、工龄三个指标相关。其中固定、合同编制对不同的人来说权重相等,由此确认的补偿基数应是一个。岗位虽有不同,但编制没有贵贱之分,所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按个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月均工资补偿于法理欠妥。而以上级核发的厂全体职工上年度实际收入的平均值作补偿基数,概括了各个年龄段和各个工龄段的所有情形,同职工个人一生工作经历基本一致。如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为基数,则是以点代面,误将职工一年工作情况代替终身工作表现,属不公平而偏差相当大的操作。这样就侵犯了工资偏中低的占人数60%的一线劳动者;更不能补偿曾经业绩优异的老职工和尚未达到年富力强且未来有可能成为骨干的青年工人的利益;尤其正在遭受领导陷害打击的高级人才将再度遭受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