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实际工作中,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根据细则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个行业进行税前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18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此外,还有企业年金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依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企业为职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社会保险机构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的,只要在规定的标准内可直接在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工资的标准和企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暂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执行,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是先将应付福利费结余冲平,冲平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