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
陈绪国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又称“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专有所有权”。是法定的特种专有所有权。是国家立法机关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同时是为保护原生地野生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资源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特别设立的专业性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行使的特种专有所有权。
所谓野生动物,这里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国家政权的专制力、执行力来保障领土和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发展与利用,维护人类与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为子孙后代造福。
所谓野生植物,这里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植物,即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陆生、水生野生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濒危、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植物。物权法本条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以国家政权的专制力、执行力来保障领土和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发展与利用,维护人类与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为子孙后代造福。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是国家依据特种野生动植物的生命特征、生态特征和人文环境特征而特别设立的专业性、专制性的专一性所有权,借以保护、拯救、发展、利用这些野生态、原生态的动植物资源,打击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权利在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投资举办的野生动植物研究机构行使国家的野生动植物信托所有权。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客体,是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并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整个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和野生动植物标本在内。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专业性
又称针对性、特种性。针对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的种类、习性、经济与科研价值,进行专业分类,并进行专业保护、拯救、发展和利用,以保有野生动植物的种群、种类和个体数量为起点,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繁殖、种植,防止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的破坏,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犯罪行为。
国家针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专业内容与特征,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条例》和《渔业法》,以法律、法规保障其行使专有所有权,并保障其合理进行专业保护、拯救、发展和利用。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这些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就是国家专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除此之外,
所谓野生动植物保护,指的是特种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一般的动植物不在此列。所谓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是一个时态、动态概念。如果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一定数量,可能要进行微调、中调、大调,以至中止其所有权资格。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处于“临界点”时,国家行使完全的专有所有权;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进行微调、中调、大调时,国家行使的专有所有权因此而逐渐减弱;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最高数量,野生动植物不再具备“珍贵、稀有、濒危”时,将会临时中止国家行使的某种野生动植物的专有所有权。
第二,专制性
又称强制性、强迫性。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全地域、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保护,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来完成,必须有强制性的执行力、威慑力、强迫力,强力保障标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目标管理件件落实到位,强力保障国家的专有所有权有效率地行使。
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行使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相结合,设立有威权化的行政机关,包括专业警察机构、武器装备,以绝对的权威和武力来保障其专有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目标的落实。这种专制所有权,是其他所有权所不能比拟的。
为发挥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专制力、强制力、强迫力,《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和《海关法》设置了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罪名,如非法捕杀罪、非法持枪罪、非法交易罪、非法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或者倒卖、转让狩猎证件罪等多项罪名,以确保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有效行使。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条例》、《渔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订了祥细的奖励和处罚条文,奖励有功单位与个人,惩罚违法、失职单位和个人。所订惩罚的条文相当严苛,依据违法犯罪情节,可单处或并处刑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治安处罚、并处脏物10倍以下罚款。
第三,目的性
又称目标性、效力性。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目的性,行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次要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行使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以社会效益为循环出发点和冲刺目标,以获得经济效益为辅助手段和次要目的。
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是以保护、拯救、发展、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中心的,其中,保护和拯救是首要任务,发展是中间环节,利用才见经济效益。从某种情形上讲,其一,保护、拯救、发展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付出,只能产生社会效益。保护、拯救纯粹是消耗人力物力;发展是关于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的周期很长,虽然可以兑现部分经济效益,但入不敷出的情形是避免不了的。其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利用,采取的是分权制,即政府与民间组织分享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科技成果,收益权也相对分权。例如,大熊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经过有效的保护、拯救、发展,经过科学研究,长达40多年时间,才使得这一濒危动物得以保存并繁殖起来。这种国宝级野生动物,我国赠送给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台湾地区,所获得的是巨大的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我国为建立大熊猫自然保护区,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国家为了侦破走私大熊猫标本、皮草案件,也是竭尽全力。
本文将野生动植物的国家所有权确认为“专有所有权”,而不是“专属所有权”,意味着这是属于二级国家所有权,或者说是国家二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从总类上、总量上不具有绝对的优势,在野生动植物20多万种中,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毕竟占少数,其它野生动植物占多数。另外,在研究、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国家与民间一般实施“共享制”,国家这方面的所有权,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但是,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比一般的国家所有权要高级一些。因为,一般的国家所有权,是完全开放型所有权,所有权与标的物交易可以同时进行,是相对自由的交易型所有权,而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显然不具备这种要件。
就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的单项来分析,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这些项目,基本上具备了“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要件。但是,这种所有权还不是永久性、固定性的所有权。如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最高数量,野生动植物不再具备“珍贵、稀有、濒危”时,将会临时中止国家行使的某种野生动植物的专有所有权,就是一例。从这一点上分析,这种所有权,也不足以成就“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要件。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解析物权法(47)》;《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国家专有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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