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背景下的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探讨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我国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的结束以及国际性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外部影响,我国宏观经济遭受巨大冲击,经济增长速度严重下滑。鉴于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再加上目前我国政府出台的巨额经济刺激计划当中银行业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我国金融业在未来发展当中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存在的问题,以期得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我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一、我国金融业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金融机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随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在同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当中所处于的税收劣势得到很大的缓解。尽管如此,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税负仍然偏重。以银行业为例,根据我国现行税制,银行业所涉及的税收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所涉及到的具体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综观我国银行业税制,其中对银行业影响最大的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而从税收收入构成看,又以营业税为主,当前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建筑、邮电等企业。由于营业税属流转税,其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它不受费用开支、盈亏情况的影响,即不论是否盈利,只要存在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其税率变化对我国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影响很大。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的测算结果,营业税税率下调1%将会使银行业净利润上升达3%以上。而从国际对比来看,我国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明显重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在金融业税收方面国际通行做法一般是所得税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收政策,税率一般为20%~25%。流转税则采取与其他行业不同的“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甚至基本上不征流转税,如美国、日本、新加坡、墨西哥等国。在征收此类税收的国家中,税率也仅为1.2%~4%。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应对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政府近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救市措施,从刚刚过去的半年多时间的财政货币政策实践来看,银行业作为货币政策执行最重要的渠道,事实上已经承担起保增长主力军的重任,因此银行业既要保证自身市场化经营中的盈利增长和资产质量,又要承担刺激经济、引导流动性的通道作用。压力之巨大可见一斑。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营业税改革给银行业减负,保证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和政策顺利传导,落实经济刺激措施,可谓正当其时。另外从银行业本身的发展情况来看,去年央行连续下调商业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使银行的利差大为缩小,而近期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运行而采取的7折房贷等优惠措施更是对利差收入影响巨大。因此,较高的税率水平在银行实际利差缩小的情况下,营业税有可能侵蚀部分甚至全部利差收入。这无疑将为未来银行盈利水平降低埋下隐患,从而影响到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投资重复征税严重   

在证券投资当中,按照纳税人的不同,投资者一般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在我国,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与利息所得并入个人应税所得,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与利息所得并入企业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利润先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用税后利润进行分红派息时,这部分股息和红利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笔利润实际上要承担约40%(25%+75%×20%)的税负,特别是当上市公司配送红股时,这实际上是将资产中的利润部分再投资并资本化,投资者并没有分得实在的利润。而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对这种形式的股息再次征税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再投资行为。而如果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009号文件),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目前我国联营企业之间的股息分配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被投资方税率低于投资方税率的可就差额部分进行抵免,如被投资方税率高于投资方税率则必须补齐税款。由此可见,作为企业证券投资者,由于享受了抵免政策,重复征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全部或部分消除。而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的处置收益需要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其中所包含的股东持有收益是在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利润而应享有的权益增长部分,属于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股息所得,我国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这部分股息所得实际上承担了双重税赋。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

(三)证券市场税制结构不合理

由于发展时间有限,我国尚未建成完善的资本市场税收制度体系。现行的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缺乏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尤其是经过2005年底到2007年底的股市暴涨,我国证券市场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公众参与度和股市的资金规模均不可同日而语。以往散见于其它税收政策中的有关条款已经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以资本利得税为例,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办法是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与初期发展阶段,再加上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居多,股票交易频繁,换手率较高,这其中的利得或损失难以准确计量,从征收成本的角度考虑也应该暂缓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是,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股票转让所得免税实际上是鼓励股民只注重短线炒作以博取交易差价,从而不利于市场价值投资理念的培养以及证券市场健康成长。正因为这一点,我国股票市场投机成风,股市震荡频繁,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与其经营业绩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股市投机中的“泡沫化”现象严重。

而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已经陆续推出各自的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上海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获准成立,更是表明了金融衍生品业务在国内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然而,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政策规定还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其他还是空白。税收政策的缺位不但造成税收流失,而且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适当调整金融业营业税征收比例,降低金融机构税收负担。

参照国际金融业平均税负水平,同时考虑我国金融业发展态势及财政承受能力,笔者建议金融业营业税率应适当降低到2%~3%的水平,实现与国际同业在税负上公平竞争。另外,对营业税税基的确定应调整到按营业净额征税,并且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入,可以考虑适时开征增值税,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统一征税,实现与国内其他行业的税负公平。

同时应该看到,营业税下调在当前阶段对于我国银行业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营业税率的下调不但可以帮助银行减轻税赋,弥补利差缩小空间,增加盈利能力。提高化解不良贷款能力,增强银行体系抵御风险能力。更是对落实“保增长”措施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国内经济仍处于下行态势,在落实经济刺激方案过程中,在民间资本“现金为王、持币过冬”气氛浓厚,财政最终能够提供的资金有限,只能发挥“抛砖引玉”的作用,无法成为拉动经济的主力军的情况下,扩张信贷或许会,而实际上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最有效手段,因此银行业将成为提供资金的主要来源和维持中国经济稳定的“主力军”。然而我国的银行业经历商业化改革之后,市场化的程度已经很高,其经营目标利润最大化。虽然各家银行都积极表示要积极配合政府的经济政策。但是在经济出现较大增长困难的背景下,贷款的风险水平显著提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希望银行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经济复苏,就要采取某些激励措施分担银行业压力。而降低营业税可以降低银行贷款的成本,有利于银行信贷的扩张,进而促进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推动经济复苏。此外,通过营业税的改革可以使银行收益增加,促使银行股发力,带动股市上扬,从而间接通过财富效应、心理预期增加消费,拉动内需,保证经济稳定增长。

(二)完善证券行业税收制度,促使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从当前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态势来看,优化证券业税收政策意义重大。从长远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结构的逐步完善及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和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当前更应该未雨绸缪,加快证券市场相关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避免重复征税,并逐步建立健全关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税收制度。具体而言:

1.建立避免重复征税的机制

针对重复征税问题,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双税率制即是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实际上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当股东个人获得股息或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来说比较理想的选择是抵免制,因为这种制度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征税。比如对个人实行“抵免法”,即当个人股东收到股息或红利时,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税,然后从其个人应纳的所得税中,扣除这笔股息或红利在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对于法人投资者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措施予以解决。

2.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有利于抑制资本市场投机,缩小股市贫富两极分化。这一点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资本利得税是对投资者利益的直接修正,因而必须谨慎行事,同时注意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过渡方式。鉴于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仍不完善以及资本利得税本身的复杂性,笔者以为,我们在制定和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并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一下几点:首先要坚持低税原则。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税率过高很可能导致资金流向其他新兴市场,从而抑制投资积极性。笔者以为可以将资本利得按照每一证券帐户进行年度核算,并按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率计征,但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对持有期超过一定期限(如一年)的证券投资收益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设计较低的税率,并给予一定的免征额。其次要坚持普遍征收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在证券市场上,股票、债券、基金等都是证券市场交易的品种,按照税收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它们都是税收调节的对象。但考虑到国债和公司债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对国民经济的特殊影响力,尤其是公司债作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大力发展的证券品种,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问题上可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最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应该与股指期货、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证券市场配套制度措施相配合实施。

3.加快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收制度建设

从近期来看,为了配合我国已有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规范,相关的征税办法应及时加以修订。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必将不断涌现,完善这方面的税收制度十分迫切。在具体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坚持税负从轻原则。不论是我们发展金融衍生市场的现实需要,还是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低税原则都应该是我们设计金融衍生产品税收制度的首要考量,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该市场当中。其次,对避险性交易与非避险性交易区别对待。对于当前我国许多大型跨国企业来说,对冲是管理市场风险不可或缺的商业行为,税收政策应该避免惩罚此类基于真实贸易的对冲交易。但是,在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初期,为了活跃资本市场,不宜对投机性金融衍生品交易课以重税;最后,注意遵循国际会计和税收惯例。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日新月异,税务当局不可能在每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出现时,都及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同样,只用一种方式处理所有现有的和潜在的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税收问题同样不大可能。因此我国在制定金融衍生产品税收规定时应该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税收制度。同时,针对日益严重的金融衍生品跨国避税问题,在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补充和增加具体的反避税条款,以维护我国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