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经纪公司的4个员工状告单位,在诉讼中4原告,要求单位被告赔偿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的请求,在法庭调查中,原告出示了工资卡、律师函等相关证据,被告在答辩中,对于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及所述情况均已认可。同时出示了支出凭单用以说明原告所请求事项,单位均已给付,本人代理此案,在事先与4原告沟通过程中并未提及支出凭单事宜,于是请求法庭要求跟当事人联系核实该情况,法庭预以准许,4原告一致反映无此情况,法院决定择日议定,以便核实清楚情况。下庭后,本人将被告所提交证据的复印件通过传真方式发给当事人进行沟通,并提请说支出凭单前后笔迹不一致,当事人述说当时确实从单位支出一部分费用,并有当事人自己亲笔签字,但该费用跟凭单上的费用金额相差甚远,数额不符,于是本人主张笔迹鉴定,但考虑到需要一定费用,当事人均系普通员工,支出该费用有一定的困难,再加上,凭单上前后不一致数字的时间间隔较近,不一定能鉴定真伪,于是撤销笔迹鉴定。采取其他措施。要求调查公司帐户,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调查公司帐户的请求,法院许可。在第四次开庭过程中,单位并没有向法庭提交公司账簿,并辩称支出凭单系法定代表人垫付,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提交证据有瑕疵,判定被告赔偿4原告16W元。本案取得圆满成功,本人代理该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北京劳动法律师1326988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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