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托儿难整治 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


最近,国内网购业的龙头老大淘宝网,率先开始了“诚信自查活动”,目的是打击通过虚假交易炒作信用的网店。

 

炒作信用听起来很专业的一个名词,其实过程很简单,就是有专业的公司雇了一群人,专门负责到网店里假装买东西。买的多了,消费者就会认为这家网店生意好,自然也就更相信这家店了。这个职业,过去就被称作“托儿”,现在上了网,就是“网托儿”。

 

淘宝的诚信活动,就是要求网店商家们不要搞虚假交易骗人,自觉拒绝网托儿。不过,很快就有外界质疑说:淘宝只要求商家诚信,却对网托儿们不闻不问,这就好比清政府当年禁鸦片,只对吸鸦片的人重责,却不能禁止洋人卖鸦片,效果当然不好。正如笔者曾经说淘宝此举是迫于无奈“打了吸毒的,放了贩毒的”,因为对使用了“网托儿”服务的商家来说——行为很严重,司法很生气。

 

依《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有相应罚则。


但对于那些专业的“网托儿”,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北京的著名律师邱宝昌最终得出的结论也仅仅是:如果是注册了公司的“网托儿”,可以依照《工商管理条例》,认为其“超范围经营”。据说,很多“网托儿”都雇佣了专业的法律顾问,早就把风险考虑好了。

 

在我国古代, “托儿”被称作“参市”,指“在市场交易中设圈套欺诈,惑乱当事者、从中牟利的欺骗行为”,从唐代起,我国就将其列为犯罪行为,等同于盗窃。《唐律?杂律》规定:“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唐后一千多年,历代的规定均大同小异,直至明清。

 

由此可见,历朝历代对“托儿”的惩处都是非常严厉的。假如现在的各类“托儿”(淘宝网上炒信用的网托儿、还包括北京那些老头老太太“房托儿”)生在古代,不仅会“准盗论”(等同于盗窃),还有挨板子之虞呢。

 

为何时代发展了,“托儿”们却没人管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