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当代首创)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

 

陈绪国

 

 

所谓专属所有权,是指在原始状态下是独一无二的特种所有权,或者说,是独一无二的固定所有权。所谓独一无二,是指所有权的属象、的主体资格是独门独户的,绝对性地排除他人拥有、享有的可能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力,以及国防资产等专属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代表人民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此种所有权。专属所有权自从国家立法通过时生效。

国家专属所有权,是国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国家即全民所有的一种专属性、特种性和绝对排他性的固定所有权,是关系国家命脉、国家安全和长远利益而矢志不移的一种完全绝对型所有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的所有权。

总体上讲,专属所有权是封闭式所有权,所有权不对外开放,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永远是固定不变的。最封闭的所有权,标的物和所有权为全部封闭式,标的物不流转,所有权也不流转。其他封闭式所有权,是物可流转,但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专有所有权是半封闭式所有权,是从物的流转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权,但所有权人一旦取得所有权,就按住不放,尽管物可流转,但所有权不流转。一般所有权是开放式所有权,只要满足动产交付生效或者不动产登记生效的要件,物随所有权流转,或者所有权随物流转。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指的是一般所有权即标的物和所有权完全开放式所有权的规则,实际上是商品交易的一般规则。

物权法的三大主旨,一是确认物权,二是保护物权,三是利用物权。确认物权,特别是确认所有权是物权法的首要任务。一些物权概念、所有权概念都未搞清楚,形同纸上谈兵。纸上谈兵,是知己不知彼,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指的就是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是国家传承或者继承得来的原始型国家所有权。城市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社会效用,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无比正确的决定。完全符合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学、人类学、地产经济学、物权法学原理,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原理,完全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完全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未来国情,完全符合罗马法的优良传统,符合革命政权的立法传统。

土地资源类专属所有权自从国家立法通过时生效。是完全绝对式、排他式、封闭式、权能最消极式的最严格管领、控制的一类国家所有权。在国家三大类所有权系列中,属于第一类国家所有权。

土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指土壤、气候、地貌、水文和生物等构成的自然综合体;狭义的土地,则指地球的陆地表层,包括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一切土地。

本辞条持狭义的土地概念,包括了城市所有的土地,农村所有的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水面、水域)、山地、矿地、荒地、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地、宅基地等自然力。

土地所有权,是指人类社会对于国域内土地与土地类资源拥有绝对支配的权力,为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主权、专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综合土地物权。具体地讲,它包括了地土、地块所有权、地面所有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含原始森林、原始动植物、山脉、河流、水流、水域、海域所有权)、地下立体地脉所有权(含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古文物、古文化遗址、地质地貌所有权)、地上空间所有权等涉及土地类最高一级的主物权。

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即指国家对于城市的土地独立享有所有权,且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只属于国家。可以说,城市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专有所有权。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既是原始取得,也是从历史上传承或者继承得来,并且固定起来的所有权。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是与国家主权紧密关联的一类特殊所有权。如果国家随便转让土地所有权,那么,国将不国,民将不民,四分五裂,国家根本不成体统。

古罗马法将物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四大种类。其中,可有物,是指一切可能成为私人所有的物,允许买卖与赠与;不可有物,是指包括供奉神灵、安葬亡魂、受神保护的物品以及属于国家的所有物、公众使用的物品和市府的财产等,一律不得为私人所有,不得买卖与赠与。当然,当代社会不适用宗教法,适用成文法、国家法,而“属于国家的所有物、公众使用的物品和市府的财产等,一律不得为私人所有,不得买卖与赠与(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7月第7172就是国家专属所有权。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质量,是纯优化、纯公有化和公平合理化的因素组合模式,属于最优良的物权品种,符合土地所有权的人类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物权科学的基本原理,符合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特别符合后现代社会公共利益化、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规律,特别符合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规律和物权价值规律,特别符合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基本原理。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其要义在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奠定了房地产经济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前提,提纲挈领地理顺了国家最大一宗物权的秩序,保障了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的稳定增长,防范了经济危机,从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化解了许多经济纠纷和内部矛盾。

土地资源,是人类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宝贵、最基本、最可靠、最牢固的自然资源。在后现代社会,城市土地资源显得格外宝贵、尤其重要。城市土地利用有集约化、节约化和高附加值、高回报、高使用率、高公益化、高缺口等特征,是农村一般土地使用价值的200倍左右。城市房地产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全国各地经济增长的火车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拉动内需的最重要途径。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显示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制的无比优越性,显示了大是大非物权方面“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无比正确性。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从一开始就是封闭式国家所有权,至今是完全封闭式国家所有权,主要封闭的是土地处分权,是自主型封闭式国家所有权。

社会主义开辟了伟大的事业,开辟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开辟了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办起事来又多又快又好又省。我国进行了土地改革,进行了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我国所有的法律仅规定“某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某某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这只不过是国家所有权的初步确认形式,需要作进一步确认。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和国家一般所有权三者之间的质量、功能、价值、属性和利益取向是不同的,需要加以甄别,重新定位。哪些需要封闭,哪些需要开放;哪些需要固定,哪些需要流通;哪些需要专权,哪些需要放权;哪些需要采取“物权平等原则”,哪些需要采取“物权差别原则”等等,有待进一步研究,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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