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作权法进入美术家的视野至今,十七八年过去了,原有的不能说已执行得很好,还接连碰到很多新情况。我个人认为,著作权法的若干定义连同实施条例,对于美术作品的界定也是欠全面的。比如说美术现在有新媒体艺术,原来定义已经包纳不了。还有说保护“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而当代一些美术作品可能已与审美意义无关。按这样定义执行下去,很可能对不上号。实际上这不是哪个艺术家的事,而是全世界的事。
落实著作权法: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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