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三文件是限制大非特大利好


    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规范的三份文件,分别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条消息是笔者一直关注的重大政策因素。

    笔者在之前文章提到关于刘纪鹏谈到的规范国有股的话题,并在VIP圈中提示这个舆论透露了国资委正在对国有股减持和管理的内容正在进行全面规范。笔者一直强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格局,100多家央企业控制了国家最大的一块核心资产,尤其是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不会放手。因此在证券市场中,有一大批央企的国有控股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在这样的预期下,国资委必会对命脉行业的国有控股权的大非出售进行限制,并且应该对他们的分红进行规范。不再是将利润转移到集团公司,而是分配给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如新国有体系下的国投。不出一星期,这三个文件就得到落实。

    从文件内容来看,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国有股减持报批原则;第二是国有企业重组预审原则;第三,可交换债定价机制。

    在这三份文件中,对市场影响最为突出的当然是国有股减持报批原则。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环境背景下,市场最关注的还是大小非的减持套现规则是否会进行完善和限制。以前国资委的对国有大非的减持规则都只是停留在口头承诺上,并且对国家放开的行业并不涉及。而这次是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将国有股东行为进行了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大非减持的最大规模的限制。我们将央企中的大部分国有控股比例扣除后,市场的大非减持压力将减少一大半。而且在分红的原则上也进行上要求,而这些国有企业带头进行分红后,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大股东托管责任的提升会起到非常积极的意义。同时分红原则的确立,也是证券市场从几乎无分红的零合游戏的投机市场,转向靠分红真正意义进行价值投资的理性市场。

   另外,国有企业重组的预审规则也规范了国有上市公司重组决定权的问题。 以往按造股份公司的规则,大股东执行公司的重组和决定权并无法在国有企业有效实施。因为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对国有企业只有托管责任,而没有资产处置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应该属于国资委或是刚成立的国投。所以许多国有企业重组在通过了股东大会后,被国资委打掉,严重影响企业重组的正常预期。这样会造成投资者对重组预期无法预测。 而在国资委预审通过后,国有企业重组的确定性更强,同时会引发有强烈重组预期的国有上市公司重组步骤的提速。投资者严密关注其重组预审的结果,来选择国有重组题材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

    最后,关于可转换债的问题也进行规范,其意义在于,国有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债的定价和体制不完善的状况下,容易出现利用可转换债低成本转换为股份,再去流通市场的套现行为,同时也防止因可转换债烂发,所导致的转股份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问题。这样可以控制可转换债的发行规模和防止其对流通市场和国有控股地位冲击。 

  这三个文件对国有企业证券化的经济环境下,更加规范运作,既可以增加国家对命脉经济的控制权不动摇,又可以防止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规则漏洞下利用证券市场对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减少了市场最大比例的国有大股东的大非减持压力。这个消息对国有经济和证券市场都是长期积极的特大利好。希望在更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使国有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带来更多积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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