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同样一个劳动者,以同样的劳动由于对资本利用的数量不同,其所生产的使用价值也会有所不同。
我们还知道,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说,商品中价值是以劳动为其基础的——或者说,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所决定的。那么,根据我们的前提,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个劳动者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在扣除转移价值之后的价值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大家知道,情况往往绝非如此。于是我们看到,等量劳动并未创造出等量的价值!
现在的问题就是,这个差额是从何而来的。对此有一点需要指出,即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不是二者之间同时存在着价值差额,那么对于较多资本的使用是不可能的。
因为我们在前提已经设定,二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量是相同的,所以,马克思主义者最可能进行的一种解释就是,指出这个差额在于价格对价值的背离。然而,这一点却违背了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显而易见,马克思的这种价格对价值的背离的观点,如果在他自己所说的“流通过程的纯粹形式”下,[1]182是不可能存在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见解其实对于马克思而言,是自相矛盾的。
他认为在有某种无法说明的特权从而在非“纯粹”的形式下可以使生产者以高于其商品价值的价格出卖其商品。[1]183显然,除了垄断,我们找不到任何可能的特权。然而垄断却并不必然是普遍和常态的,并且马克思对于这种背离并不是基于这种垄断进行的说明,而是以资本有机构成的不同从而个别利润率不同所导致的供求变化而进行的说明,而这种供求变化又恰恰就是建立在“流通过程的纯粹形式”——自由竞争的基础之上的(他明确指出“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 [2]195-196),一般利润率由此而形成。显而易见,这里的一个矛盾就在于,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但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又必须以特权的存在为前提,而如果没有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却又不能形成一般利润率。换言之,有垄断才能有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但有了垄断,资本又不能自由流动从而不能形成一般利润率。
尤其是我们更要注意到,如果说一般利润率的形成是通过竞争而由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向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部门进行补偿来实现的,那么,这意味着,当资本有机构提高之后,如果雇佣劳动者人数不变并且他们的劳动总量不变,则全社会的价值总量并不会因为这种提高而增加。
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进行这样的考察,一个社会有三类不同资本有机构成的生产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的资本有机构由于技术进步而有所提高,因此在同样资本价值总量的情况下,这时所需要的雇佣劳动者少于过去。按照马克思的一般利润率形成的原理,这时整个社会所创造的价值总量将会因此而有所减少。这也就是说,这时一个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表面上虽然为社会提供了同样的或者更多的使用价值量,但却减少了其他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价值总量。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极为荒谬的结论。
我们知道,商品或劳动的价值,总是要用其所能交换来的其他劳动或商品来表示。一个社会的使用价值总量的增加,尽管并不定然表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增加,但一定表明总产品价值量的增加。因此,如果一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并不能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创造发生积极的影响,那么这种提高就是不可能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剩余价值率与一般利润率是不相容的,二者不能同时存在,我们过去通过讨论而对劳动力商品这种见解的否定,同时也证明了这一点。
现在我们终于发现,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所依据的不过只是一件根本就不存在的皇帝的新衣,他的劳动价值论大厦可以说就此轰然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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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008-9-8
注:原文章曾发表于<地球经济论坛>,现在该论坛数据库因容量有限而不得不删除了部分文章——此文即在其列,所以本人方将此文重新发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