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女女(2):“嫖宿幼女”与时代的病态人格


  叶匡政:“嫖宿幼女”与时代的病态人格

  贵州习水数名官员嫖宿幼女案爆发时,我虽然吃惊,但以为只是地方个案,并未关注。哪知此后不断看到这类案件。近日福建省安溪县再曝“嫖宿幼女”案,受害者中有4个是初一女生,未满14周岁,而嫖客竟有中学校长和工商所长。

   新闻看多了,才知我国《刑法》竟然有一条“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新增的罪名。既是新增罪名,无疑表明在1997年以前,已出现了很多这样的现实案例,才有了修订法律的必要。过去媒体少有报道,所以民众大多不知道已发展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了。

  今年大量案例浮出水面,表明对幼女实施性侵犯,在一些人群中已俨然成了一种罪恶的嗜好和风尚。这些施害者当然没有罪恶感,所以他们才乐此不疲,甚至引以为荣。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罪恶的色情之风,如不施以重拳加以遏制,会像霉菌一样四处滋生。它不仅给那些幼女的成长带来巨大的心理阴影,更会加速腐蚀一个社会的世道人心。

  无论幼女被性侵害,还是幼女被寇以卖淫之名,都是一个社会的悲哀。性侵害幼女,对任何文明社会来说,都是一种禁忌。孩子没有行为能力,无论自己是否同意,都构成对儿童权利的巨大损害。“嫖宿幼女”是一种病态人格是无庸置疑的,但究竟如何传染成了一种社会型的病态人格,才是我们真正要关心的。

  时代不同,对病态人格的认知也不同。假如今天一个成熟的少女,因有过婚前性行为而产生了犯罪感,认为自己不配享有其他男性的爱,人们会怀疑这个少女有心理疾病。但在三十年前,这却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状态。每一个时代的文化,都有一个信念,认为只有自己时代所认可的情感或欲望,才是人性的正常表现。也就是说,文化直接影响到人们对自己人格的塑造或认知。

  当下的文化却呈现出一种困境。有一些情感或欲望,在官方话语中完全是违法的,但在民间现实中,却被很多人视为一种正常状态。比如嫖娼法律明令禁止,但在生活中,却是很多商人或官员一种正常交际手段。比如前些日子邓玉娇案的引发,就是一个明显例证。这些人一起去嫖娼时,互相之间毫无禁忌,在他们心中,早已把此行为看作了一种正常的人性。他们也必须如此认知,因为谁也无法天天生活在犯罪感中。在我们的现实中,官方和民间的这种文化的分裂,可以说举不胜举。

  当民众对此习以为常时,轻者会藐视法律或官方的公正或权威,重者会形成一种整体的病态人格。这种病态人格在潜意识里,把法律明令禁止的一切根本不当作禁区,认为一切取决于官方的管与不管。长期以往,互相影响,民众的犯罪感便会麻木,反正都在犯罪,不被逮住就万事大吉。这种病态人格将让人最终丧失基本的道德感,把自己的一切欲望都视作人性的常态。这种整体的文化分裂,既给法律的执行带来巨大困境,也让民众渐渐失去对社会的信任,甚至也不再信任自己。

  这种由文化造成的病态人格,像一种传染性极强的病毒,渗透到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它不仅破坏亲情、友谊与同事的互信,还会让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紧张的敌对关系。一方面会让人对自己及未来的信心摇摇欲坠,一方面会把人变得或充满恐惧、或厚颜无耻。这种分裂的文化,让人故意损坏自己生命的尊严。当越来越多的人都没有自尊感时,这个社会的底线自然降得越来越低。

  这是当下文化最为主要的矛盾,它其实让每个人每天都经历着内心冲突。这种由文化引起的病态人格并不是一天就能改变的。当我们听到越来越多稀奇古怪的社会新闻,终有一天,连基本的批判力量都会丧失掉。这种罪恶已经把手伸向儿童时,也该是这个社会觉醒的时刻了。因为一个社会最大的绝望,莫过于父母无力保护子女的绝望。这种悲剧却正在我们身边上演。

  附:

  今天的《中国新闻网》一篇题为《福建安溪一职校校长参与嫖宿初中女生被抓》的文章披露,安溪县发生政府官员嫖宿幼女事件,受害者为该县金火中学和华侨职校女生,都未满14周岁,嫖客共有30多人,一些被抓起来了,其中包括中学校长和工商所长。

  该文又有消息:受害女生共有8人,都来自金火中学,其中4个初一女生均未满14岁,且全部被许新建破处。

  之所以东窗事发,是因为一女生曾被鸡头叫去,嫖客没看上。后来,鸡头又来叫她,她便将此事告诉了父母,父母于是报案。还有一说,是因为有个女生怀孕才使事情浮出水面。

  首先,我要谴责本文作者或有关部门的无知,凭什么要用“嫖宿”而不是“强奸”二字?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难道初中一年级的孩子肯定都超过14周岁吗?如果不好定性,那也应该用“性侵”二字。和初中一年级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什么原因,均应以“强奸罪”论处,而不存在所谓的“嫖宿”问题。

  其次,我要谴责那些增加“嫖宿幼女罪”的法律专家们,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没有雏妓,哪有“嫖宿幼女罪”的定性基础?你们凭空设置这样的一个罪名,除了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明显相抵触以外,究竟是为了保护谁?

  因为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强奸罪”中对“奸淫幼女”的量刑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明显不利于社会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极容易成为司法腐败的遮羞布。

  正因为有“嫖宿幼女罪”这一臭名昭著的罪名存在,中国的幼女才会不断被禽兽侵害,而且很多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仅近几个月里,笔者关注的就有习水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浙江省临海市气象局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案,还有那个至今仍处于混沌状态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那个破处8名幼女的禽兽校长,实在是罪大恶极,处以极刑应该更符合中国人的是非判断标准,也更符合中国的立法原则;而因为有了“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当地司法部门将极有可能按照“嫖宿幼女罪”对他进行起诉,禽兽校长许新建将在“嫖宿幼女罪”的保护下免于一死。

  但笔者还是要事先提醒当地的司法部门,把那些本来是处女的受害幼女说成是卖淫女,是极不道德的,也是天理难容!希望你们认真考虑“为谁办案”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