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特区政府于1983年报六盘水市政府的征3.112亩土地的报告
1983年,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水城特区)居民张明秀、杨丽、赵媛三户,因六盘水市扩建威水路工程成了拆迁户,工程指挥部当时征用了城关镇其林公社其林大队第十二生产队土地3.112亩,该土地经水城特区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并报六盘水市政府批复使用。
六盘水市政府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
政府征用后,对被征用农户赵音华等人给予了国家建设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此地已属于国家所有,权属明确。之后,政府将张明秀、杨丽、赵媛三家拆迁户安排在此处。
张明秀与赵音华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
1984年6月,张明秀等人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户赵音华等人签订了协议,付给5500元和180斤大米,同时将7983.4元补偿费交给生产队。张明秀、杨丽、赵媛等人家就开始建设了住房。2002年1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因涉及铁路改造和用地,按照政府的要求,张明秀等人的新建房屋再次被拆迁,至今住房未能兴建。
水城特区政府于1985年6月与赵音华所在的生产队、大队、城关镇政府签订的国家建设用地协议。
2000年,赵音华以该地属于自己为由,强行在该宅基地上搭建简易房出租给他人进行汽车修理,每年不当得利万元。于是,张明秀等人将赵音华告上法庭。
钟山区政府2002年发给张明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年11月11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明秀等人才是该地的合法使用人,于2005年12月12日判决赵音华返还占用的土地及不当得利。
赵音华以政府侵权为由上诉到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4月10日,六盘水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此案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准,裁定中止诉讼。
张明秀说,我们得知市中院行政庭负责该案的审判长严祥平系赵音华三女儿赵庆菊丈夫严远荣的叔叔,及时向法院反映依法要求严祥平回避。可是,我们的合法要求遭到六盘水市中院拒绝。
2006年12月7日,六盘水市中院认为,被告钟山区政府满意向法院提供争议地已经征用为国有的事实,判决撤销钟山区政府颁发给张明秀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钟山区政府对六盘水市中院判决不服,上诉到贵州省高院,省高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不认真核实的情况下,维持了六盘水市中院的违法判决。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其中第4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第21规定:“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当时政府征用这块土地合法有效,赵音华当初既然签字同意多年后又反悔耍赖,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法官置大量证据事实不顾,顾亲情,罔法律,是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张明秀气愤地说。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赵音华本来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他因为没有证据才在一审败诉,后上诉到中院,靠亲戚严详平支撑,而身为法官的严详平却违反法定程序及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用伪造的证据为庭审内容,在没有通过法庭质证的情况下将伪造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违法判决,请求上级法院和监督机关依法纠正错案,追究此案审判长严祥平法律责任。
国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表
张明秀、杨丽、赵媛等人的房屋界限协议
钟山区政府1998批复的补办用地手续文件
村委会给出具的证明
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