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模范法官:即使违法也不能纠正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法院等司法机关、职能部门是重要力量,也是责无旁贷。但是屡屡有一些司法机关的法官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既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法律蒙羞。

    据《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2001年2月15日,汤超和吴国军就该执行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海勃湾区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情况下,查封、拍卖了煤矿。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钟华和执行局长巴根那在火爆的煤炭市场中将价值300万元煤矿抵还68.9万元债务,强行超标的执行给吴国军。2001~2005年,吴国军无偿开采获利,法院暗中保护。给汤超等几个公司股东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一起严重违法执行案,经过内蒙古乌海市、区两级人大个案监督,乌海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多次指出:该案应按当事人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纠正原错误的执行。但海勃湾区法院申向东院长出于利益驱动,百般阻挠,拒不纠正。

    “执行人员渎职以及官煤勾结等行为,致使该起违法执行案从2001年至今已9个年头得不到纠正。”汤超说。承办该案的海勃湾区法院院长申向东曾于2003年获得“全国模范法官”称号,他直言不讳地说:“这是中国特色的官司,不存在违法,即使违法,也不能纠正”。 

    法院院长是干什么的?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的第一责任人和最高执行官。明知错案在基层不给纠正,不是一个合格的院长,更别说是像申向东这种“全国模范法官”。

    汤超在当地解决无望情况下开始向乌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最高检察院控告海勃湾区法院院长申向东,分管执行副院长李相才,执行局长巴根那等人,要求追究这些院长、法官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2006年9月7日, 乌海市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海勃湾区法院执行局长巴根那逮捕,之后,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至今未得到惩处。

    据海勃湾区法院网站介绍,从2004年申向东调到该院任党组书记、院长后,开始创建全国模范法院,在院长致辞中,申向东说:从2004年开始,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就锁定“全力争创全国模范法院”的奋斗目标”……

    汤超说,申向东的院长致辞讲的非常好,可是面对错案却不依法纠正,在上级监督下还是置之不理,光空喊口号就能公正吗?申向东是“全国模范法官,”这样的法院仅靠喊口号就能想锁定出一个“全国模范法院”,我认为,即使该院一时骗取了荣誉也不会得到老百姓的认可。

    人们常言:“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如果法官玩忽职守,贪赃枉法,那么,法官代言的就不是法律而是谎言。在本案中,巴根那等法官荣辱观颠倒、丧失良心和道德操守,忘却了“正事先正人、正人先正心”的基本准则,走向犯罪道路。这些院长、法官不仅不去矫正社会不公、不去替弱者申冤,反而知错不改,自甘堕落,这对整个社会都是加倍的伤害……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人们向法律寻求正义的地方,而法院法官无疑应当是正义的化身。然而海勃湾区法院偷梁换柱,成为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顽固堡垒,成为不受外界监督的独立王国。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海勃湾区法院执行局长巴根那等人本应该维护社会公正、捍卫法律尊严,可是他却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把人民法院当作自家的“杂货铺”来经营,或者当作“私”营企业来开办。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重庆市高级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张弢,青岛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青峰等人,皆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双规”。较之西方不少法治发达国家,法官特别是大法官、高级法官极少涉及腐败,在我们一些地方,法官几乎成了一个“腐败高危人群”,这一现象足以令人警醒,发人深思!

    众所周知,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是伸张正义、惩治邪恶的地方。执法人员佩戴闪光的国徽、肩章,是法律的象征,庄严而神圣,代表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罪犯,它是一种威慑力。然而,像安徽阜阳三任中级法院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等身为人民法院院长,却受人情、金钱等利益的驱使,置神圣的法律于不顾,甚至亵渎法律,值得广大执法人员深思并引以为戒。

    英国大哲培根的一句名言也不时被引用,来证明司法腐败的严重后果: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扪心自问,此案中,海勃湾区法院的个别领导和两级法院难道不是公然地在毁坏法律,破坏着法治的“水源”吗?
 
    从汤超一案看出,海勃湾区法院一些法官的自身素质极差,无起码的职业道德,他们涉嫌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不惜触犯法律。缺乏起码的做人修养 ,平常嘴上说一套,现实中却以权枉法另做一套。也充分暴露出司法机关自身的严重失职和知法违法。上级督办仍然顶着不办、有错不究。

    法院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义之所在,是老百姓说理的地方,这已是老生常谈。此案中,公正何在?人们看到的是执法者和相关领导自身的不讲法治和严重不负责任,看到的是对人民利益的极端漠视,看到的是明知办错了案却眼睁睁地有法不依、有错不纠。

    通过海勃湾区法院执行汤超一案,让人们更深体会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进程。因此,全社会必须共同努力,筑起防止司法腐败的大墙,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让法律的天平永不倾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虽然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极少数法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生活上腐化堕落系其个人问题,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挽回影响的最好办法,就是必须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度、最硬的措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队伍廉洁。同时坚持司法为民,以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全国模范法官”、海勃湾区法院院长申向东所说的:“这是中国特色的官司,不存在违法,即使违法,也不能纠正”。这些话不符合法律精神;对于如此严重的法院违法、法官违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事情,申向东院长不会不明白,那种稀里糊涂蒙混过关的行为在当前已经行不通。

    对照申向东说过的话,联想到近日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替谁说话论。”如果司法系统都如海勃湾区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不对权力加以有效监督和制约,将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群感情,危害党的事业,最终将动摇党的执政之基。对汤超巨额损失案,人们深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合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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