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思想中的公有制、私有制概念
西方人及受过长期西式教育的东方人大多会倾向于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西方文明的知识架构由此而来。灵与肉、物质与精神、自由与专制、异教与天主教、左派与右派、公有与私有、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成为西方学术理论话语的核心部分。
东方文明不是这样,主张阴阳相生相克,阴和阳不是彼此严格对立的,他们是不断变化,互相转化的,所以中国人的知识体系中从来没有过私有和公有的争论,史实中也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宗教战争。
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没有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与西方文明不同的是,在解决的目标上,西方人倾向于一方除掉另一方,中国人则以对称的平衡为目标。最好的例子是中医和西医,西医的主流是对抗性疗法,而中医则是通过损有余来补足恢复身体内部阴阳平衡。
回到经济学中去——在中国人的逻辑体系中,不会有非公有就私有这样的逻辑。
两千多年前中国的政治经济理论家们就注意到了"大锅饭"问题,怎么解决呢?
中国人的解决方法不是私有化,而是明确信托责任(反对少数人侵吞国有资产的郎咸平教授强调经理人的信托责任是对的)。在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思想中,这叫作"审名分",孔子"正名"实际上就是讲的这些,不过他主要是讲政治层面。
尸佼是商鞅的老师,在《尸子》一书中说:"指使众人按诏令一起劳作,大家都慢慢腾腾的,要是在分得的田地上劳作,就快得很,这是什么道理呢?是因为后者有过错是无可逃避的。职责也是'土地',不可不分呀。君王与臣子如共有一块'土地',那么为臣者有过错就能够有所逃避。因此说,用墨绳来测量,那么不直的木材就有缺陷;用水平仪来测量,那么不平的地面就有缺陷;确定了名分,那么群臣中名实不符合的人就难逃其责了。
原文是:"(《尸子·发蒙》原文夫使众者,诏作则迟,分地则速,是何也?无所逃其罪也。言亦有地,不可不分也。君臣同地,则臣有所逃其罪矣。故陈绳则木之枉者有罪,措准则地之险者有罪,审名分则群臣之不审者有罪。)
商鞅学派的著作《商君书·定分》都专门讲审名分,可见中国古典政治经济思想中建立社会层级、落实信托责任在我们先人心中的重要地位。
在产权理论上,中国人强调明确的公、私产权关系以及政治经济生活中公私相分的重要意义。《商君书·定分》用一则"百人逐兔"的故事说明这一点:
"一只兔子跑了,一百个人乱哄哄蜂拥而上,要逮住他,并不是因为捉到兔子后每个人都能分到兔子的百分之一,而是因为兔子的所有权没有确定。而市场上有好多兔子在卖,盗贼都不敢去偷,这是因为市场上兔子的所有权是明确的。所以,当事物的名分没有确定以前,尧、舜、禹、汤也像奔马似地追逐,而名分确定后,贪婪的盗贼也不敢夺取。如法令不明确,其条目不确定,天下百姓都会评议,其评议因人而异没有定说。人君在上制定法令,百姓在下议论纷纷,这是法令不定,以下代上,这就是所说的名分不定。名分不定尧、舜尚且都会违法,何况普通百姓。这样就使奸恶大兴,人君失掉权威,这是国家灭亡的根本。好比古代圣人著书,流传于后世,必须由教师教授,才能知道其具体内容,如不同教师传授,人人都以自己的想法来评议,到死时也不能知道书文字的它的具体意义。所以,圣人一定给法令设置法官。设置法官做天下人的老师,就是为了定名分。名分确定了,奸诈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实,人民都谨慎忠诚,而且都能自治。所以确定名分是势所必治的办法,不确定名分是势所必乱的办法。
原文是: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也道也。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当我们看到经济责任明确的秦汉律法,看到两千年后仍寒光闪闪的标准化制作的秦汉长剑的时候,我们怎能不为这个古老文明伟大的经济思想所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