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一起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强行执行,将一宗原本价值约为270多万元左右煤矿优质资产以77万元价格“低评贱卖”,一家煤矿股东合法权益被剥夺,被执行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此案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在当地引发十分强烈反响,有关部门于国于民都应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据《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2001年1月3日,内蒙古乌海市海渤湾区法院委托乌海市国力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的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仅涉及洗煤厂设备、建筑物、构筑物,而煤矿存放的原煤、精煤未列入评估范围,煤田资源与电力增容费等无形资产也没有评估,评估总值57万多元!被执行人汤超认为这个评估属于严重的高值低评和漏评,先后两次向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提供了漏评资产明细表。
之后,海渤湾区法院又委托乌海市国力资产评估事务所重新评估,评估范围没有变,但评估值升为105万多元。10个月后,乌海市中院通知书要求海渤湾区法院对该公司资产进行全面评估。于是,海渤湾区法院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对阿煤公司煤矿采矿权进行评估,高院委托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采矿权的评估值为164.27万元,至此,煤矿的评估值由57万元上升到269万元。
价值164.27万元的采矿权被海渤湾区法院以77万多强制执行抵押给吴国军,案件由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提出质疑,海渤湾区法院执行依据的那份由乌海市国力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完整且错误的评估报告是何居心?
该资产评估事务所周立生所长后来在给乌海市中院情况说明中写到:“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只是部分资产,绝对不能当作全部资产执行。报告的使用显然不当,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由此我代表事务所多次找到海渤湾区法院的院长、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巴根那、执行员图布新,声明报告的使用不当,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2001年12月14日,又作了书面《关于阿桶河煤矿评估情况说明》送达海渤湾区法院和当事人。期间,我多次和汤超一道找法院申诉报告的使用不当。”
周立生说:“第一次法院要求我们评估部分资产的评估值,完全是有目的的配合他们执行标的。执行标的再次增加后,又要我们重新评估,以满足两次执行的合并标的。在乌海市,区级法院对经济案件执行标的是50万元,50万元以上案件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分别起诉、分别裁决,最后合并执行,海渤湾区对我们的委托显然是恶意委托。”
3个月后,汤超一下子收到了海渤湾区法院给他的两份早已过期的拍卖变价通知书。通知书告诉他对被扣押的煤矿、洗煤厂全部设备委托拍卖,累计超过70多天无人购买,决定降价拍卖,价格由原委托拍卖价103万多元陆续降到77万多元。因无人购买,只能作价抵偿给吴国军。可是当汤超问海渤湾区法院是否履行了合法拍卖程序的时候,法院只是给他拿出登在《乌海日报》三条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信息搪塞。
就这样,汤超等人投资近270万元的阿桶河煤矿被法院以77万元抵偿给了吴国军。当天,海渤湾区法院制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煤管局、地矿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协助办理了阿桶河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手续,煤矿的所有权经过法院的非法操作为吴国军所有,汤超等人辛苦创建投资的阿桶河煤焦公司从此成了吴国军的公司。
人们不禁要问:同一煤矿,短期内被法院委托评估由第一次57万多元到最后一次269万元,几次评估价格差距为何如此之大!这不得不令人怀疑有人想达到恶意低评目的,难道这其中没有“猫腻”吗?据乌海市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解释:海渤湾区法院委托评估和漏评”,是 “恶意处置被评估人资产”,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汤超等人说,这是法院在评估中偷换概念,法院委托评估,对煤矿其它资产未评估也予以查封,捆绑拍卖,其结果就达到低评、少评或不评,借机侵占我们的资产,其评估结论和拍卖严重虚假,是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
法院置汤超等人巨额合法财产权益于不顾,并对汤超等人指出其执行程序存在重大违法问题而置之不理,执意违法拍卖煤矿资产,最终导致汤超等人上千万元的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挽回。
北京市一资深律师认为,在民事执行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债务人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使其合法权益不因执行而受损,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该律师指出,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海渤湾区法院采取违法手段造成了煤矿股东汤超等人上千万元的重大损失,这种过激的执行方式,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案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有关部门应该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如此一起简单且责任明确的民事案件,由于海渤湾区法院置法律规定不顾,成为一起荒唐透顶的“奇案”。一个地方执法机关和法官竟不顾实事,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置基本事实和一方当事人死活儿不顾,打着法律的旗号,干着强盗的勾当。
海渤湾区法院在拍卖阿桶河煤矿涉嫌恶意串通,法院无视法律的尊严,无视被执行人的权利,无视市场交易规定,好多项目有意不给评估,随意确认拍卖,其行为给被执行人造成严重损害。其胆子之大,违法程度之重,令人不寒而栗!
乌海市海渤湾区法院和个别法官正是由于利益驱动,无视市场经济规律、无视法律存在,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演了一出荒唐的执行案,这是一场明显违背司法公正的司法闹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国违法乱纪行为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之(三)徇私枉法;之(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之(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之(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之(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违犯者必须接受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指出,地方法院直接指定评估或拍卖机构的做法,在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规范,一些执行人员成为某些评估、拍卖机构拉拢、腐蚀的对象,执行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执行队伍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委托评估、拍卖制度,司法解释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出台3种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了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第三种方式: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既然法院是说理地方,国家赋予了审判权,就应当公平公正。如果法院执法犯法,不讲道理,任意胡作为,哪里还有百姓的活路?我国执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海渤湾区法院明知自己违法,却一直不予纠正,这其中是否隐藏着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法院企图把法官违法问题掩盖起来,唯恐涉及到从立案到执行、以及最终恶意串通违法评估拍卖,涉及不止一两个人的问题。为逃避责任,法院只好置当事人的利益不管不问,其麻木不仁是另有目的。
纵观此案,法院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竞买人以及竞买人之间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非法操控、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五个严禁”。给司法人员从事职务行为、行使司法权力系上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紧箍咒,“五个严禁”时刻提醒每一位法官,头顶上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决不能滥用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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