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邓玉娇案——二次强奸背后的保护伞
关键词:邓玉娇案 二次强奸 朱元璋胡蓝案
邓玉娇案又起波澜。
在数天前,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与从北京赶去进行免费法律援助的夏霖和夏楠两位志愿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换了另外的两名律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少鹏律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刘钢律师。虽然让人怀疑这种更换律师的行为事出蹊跷,但毕竟仅仅是律师的替换行为而非遭遇暴力。因此不能认定为强行更换。
公民确实有自由选择为自己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而且当时邓玉娇处于相对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而她的母亲也确实有监护权,从司法上似乎无可挑剔。当然20岁的邓玉娇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其律师委托关系的建立与免除,她的被限制行为的处罚是否有法可依,其中的细节还是留给更专业的人去分析。
更大的波澜是记者采访被打。
——这可以说是巴东在邓玉娇案中实施的“二次强奸”。
巴东县政府对村民与记者发生冲突与其他所有政府危机事情一样,都是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很明显似乎就是在与人民为敌,与民意和媒体为敌的行为——更可怕的是这种行为已经形成了习惯性的行为。
中国的新闻自由又一次遭遇强权的强奸,比三个政府官员强行对邓玉娇施加暴力侵犯性质更为恶劣。
巴东政府出具的通告与媒体报道多次发生导致更改,比如把“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把“按倒”改为“推坐”、把“休息室”改为“水疗区一包房”和“隔壁服务员休息室”、把“修脚刀”改为“水果刀”,把“顺手拿起”改为“从包里拿出”等等。
虽然是经过刑事侦察,但侦察的基础是现场有没有其他的证人在场,即使有了在场证人的证言证词,那证言证词是否中立客观,却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但在调查前后居然截然相反,这是有意为之还是另有企图?
这事有蹊跷,引发出事情的端倪:
这与其是在侮辱广大网民的智商,不如是在昭示自己的智力低下、逻辑混乱甚至缺乏常识。当我们看到这些人依然在官场和媒体上面颐指气使地发号施令,颠倒黑白地混淆视听,大放厥词,这不仅会成为当今笑料,更会成为历史的耻辱。
更新的消息是: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http://www.infzm.com/content/29218)
党内对涉案却未死二人的处理决定,这令人欣慰的同时也令人遗憾。
令人欣慰的是:试图对邓玉娇进行暴力侵犯的罪犯受到了党内和职务上的处理,至少已经表明,邓玉娇并非“无故行凶”。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处理,都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仅仅是隔靴搔痒的皮毛行为。什么叫“经查证无违法行为”呢?是已经定案了吗?
不管是“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还是“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所做的处理给人的感觉依然是官员身份与党员身份成为犯罪行为的保护伞。
这些人的地位因何而如此难以撼动呢?
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说,黄德智其父就是当地政法委书记,为市委常委之一!身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的黄德新是黄德智的哥哥;而邓贵大的哥哥是当地纪委书记!
虽然我们不能简单要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至少应该还百姓一个公道,当党员与官员的身上多了几张皮,就会有恃无恐,多做一些伤天害理的事,而那伤害的不仅是百姓的心,更是伤害执政者的公信力与执政权威。
官员与党员的身份应该是一种光宗耀祖、封妻荫子的荣誉,是一种大义,并为此大义而牺牲自身利益甚至生命的,而不能成为犯罪份子的护身符。
在2009年1月7日的《党籍身份与曹操的头发》一文中,本人谈到:在当代,似乎党员身份更是一种资源,不仅是向上爬的条件,更是一种值得骄傲的东西,甚至是不会轻易被打破的金身。党内人士应该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而不应该是一道道的光环与层层的保护伞。党籍不应该是保护伞,不应该成为“刑不上大夫”的新的注解——而恰恰相反。
让他们的党员身份不是一种资源,党员的身份不应该是特权,不应该是权利寻租,而应该是一种责任;臃肿的公务员机构、官官相护的仕途,不计后果的形象工程,这些都是导致政党瓦解与崩溃的因素。
虽然中国共产党刚刚成立不足88年,作为执政党也仅仅不足60年,但客观地说执政党的公信力遭遇了巨大的危机。
前总理朱朱镕基在上任伊始,就整治贪官时的话题说:我准备了100口棺材,其中99口留给贪官,还有一口留给我自己!另外“台湾敢独立,我们就敢打”说的很有骨气,“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刀山火海,我都一定尽忠职守,为了这个国家、民族和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说得很豪迈。
当然,从结果看,那仅仅是表明一个决心,但现实问题是似乎给贪官的棺材没有送完,却导致贪污腐败程度日渐加深。难道真的到最不容恕的时候,才勉强地杀几个糊弄过关吗?
灭掉一两个贪官、甚至杀掉成百上千不作为、胡作非为的地方官吏,只要能够树立执政党的威信,都是明智的清肃行动,而即使有冤死的官吏,都是为大义而死,为大局而死,为信仰而死,死得其所,其善盖末大焉。
历史上被冤杀是忠臣良将不可胜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自然会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享受在前,轮到该为党的大局做贡献甚至抛头颅的时候,难道就做缩头乌龟吗?这和打家劫舍的强盗与乌合之众有什么区别?
——真的很怀念那些在改革开放前的共产党员的素质,那真是具有足以“惊天地泣鬼神”的力量。
剿灭贪官是要看贪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的重大程度吗?
当初朱元璋杀的那些贪官,“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难道他们真的给国家带来了重大的难以挽回的损失了吗?而给后世贴上“历史上最残暴的皇帝”标签的朱元璋的代表性事件杀掉数万人的“胡蓝案”正是针对贪官污吏开刀,可惜的是即使如此,贪官污吏都杀不完,杀完一批,又来一批,朱元璋急眼了,于是他颁布了更严厉的法令:“我想杀贪官污吏,没有想到早上杀完,晚上你们又犯,那就不要怪我了,今后贪污受贿的,不必以六十两为限,全部杀掉!”——60两的贪污能够有什么大不了的损失?!
当初孙武出山的时候,也是以杀掉吴王的两个宠姬的代价才得到吴王在军事上的充分信任的,试问当初孙武在吴国杀的那两个宠姬,难道她们真的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过吗?
当然不是——杀掉不听将令的人,才能够使得将令得到基本尊重甚至由衷的敬畏,而只有将危及百姓安危的官吏绳之以法,甚至用重典,才能够符合其爱民如子的标榜,才能够从根本上与那些害群之马“割袍断义”——以正视听。
本人很怀疑从官方到警方、从法医到法律等人,对邓玉娇这样的弱小女子“欲加之罪、何患无词”。那么,那些对邓玉绞的亲人实行的封口、教他们说话、毁坏重要证据的官吏们,到底是跟老百姓对着干,还是要故意害我们的执政党陷入不仁不义、与民为敌的境地,是在化解矛盾还是在激化矛盾。
《亮剑》中曾经有一句台词“国军的战术是由天才来制订,却是由蠢材才来执行的”。
虽然我们的执政党不是圣人,也未必有多么英明,也会犯普通人犯的错误,但假如再由等而下之的官吏去执行,如何能够确保不偏离正轨?!
对于执政党,到处潜藏着危机,也到处存在机会,就如汶川地震实质上提供了一次中华民族团结在执政党周围的机遇,但执政党需要做的是杀戮,而不是养廉,把那些仅有一些良知而未泯灭的官吏也拖向无底的深渊,而是惩治贪官、昏官、理解上方意图有问题的官,肆意引起民怨沸腾的官。
官员与党员不能成为犯罪者的保护伞,而应该是催命符。
杀向那些不称职党员、官员、警员的剑,对那些引起民怨沸腾的“害群之马”,杀一儆百,以正效尤,正是为军、为政者的常识性的手段。就是要使执政党这棵大树不长偏、不滋生寄生虫。是维持领导的权威性与正面形象的必要手段。
邓玉娇案正在发生根本变化,很郁闷!
什么时候我们无话可说了,就会变成社会的顺民、良民了。
但那个时候真的就是天下太平了吗?
贾春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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