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武汉大学著名法学家马克昌教授对于“邓玉娇案”的一些观点颇感疑问。
马教授在就“邓玉娇案”接受采访时曾如是说:“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我认为马克昌教授“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 以及“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说法是很有问题的。
我们先在看看6月16日庭审所还原的5月10日案发现场的情形。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起诉书,称: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并离开了包房。
在走廊上她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她讲述了被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一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后来,双方纠缠之中,惨剧发生。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受伤。
就以上法官所还原的事实,我想请问马教授的问题是:
一、邓、黄二人从包房追到休息室,一而再再而三步步进逼,并已将邓玉娇推坐到单人沙发上了,如果说这样的侵害行为还“不是很严重”,那么,怎样才算是“侵害重大的人身权利”呢?是不是只有当某些难以言齿的行为发生以后,我们才能认定“侵害行为是严重的”,以及侵害的是“重大的人身权利”么?
假如这样的话,以后“邓玉娇”们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是不是应该再聪明一些、耐心一些、胆大一些地让邓贵大们的侵害行为更进一步、更猛烈一些,等到确认自己的“重大的人身权利”已被侵害之后,也就是确认自己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之后,再痛快地拔刀自卫呢?
二、邓贵大、黄德智对邓玉娇一再辱骂和步步紧逼,“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这种行为不仅让邓玉娇作为女性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且严重侮辱了她作为一个正常人的基本尊严、人格,也严重地伤害了她作为一个正常人的理智。假如马教授是邓玉娇的话,处在如此严重的身体加精神的双重伤害下,会怎么做呢?马教授只谈“重大的人身权利”被侵害,却忽略已经发生的重大精神伤害,是不是显得不够严谨?
我很认同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马克昌教授是一位令人尊敬的教授,我在这里批驳他,并非认为他有什么偏袒“邓贵大”们的地方,也非对他个人有什么看法,我实在是觉得,马教授访谈中的这段话,很有代表性,反映了一些法学界人士在分析一些案件时,常常看似重视证据、尊重事实和紧扣法律条文,却容易忽视一些连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到的事实。这是令我常常感到不解的。设想,若是按照马教授的说法,邓玉娇的行为“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今天的邓玉娇大概是很难免于刑罚了。在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代,若是法官们都象马教授这样分析,会有多少“邓玉娇”们继续蒙冤受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