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无法“均贫富”


  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首次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其中,有两组重要数据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其一,近年来,从工薪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约为50%左右。其二,2007年,个人所得税占我国总税收的比重仅为6.4%。对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

  (一)综合所得 VS 分类所得众所周知,“个人所得”大体是由两类不同性质的收益构成:一是劳动所得(如工资、资金、稿费等);二是资本所得(如股票交易所得、房产交易所得及其他财产转移所得)。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居民的“个人所得”构成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按劳分配”——“劳动所得”不再是“个人所得”的唯一组成部分,“按资分配”——“资本所得”的比例正在不断上升,这一比例尤其是在富人(高收入)群体中上升得更快。

  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的概念却仍然停留在“工薪所得”这一狭隘层面上,而且更为糟糕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按“分类所得”征缴,真正具有“均贫富”作用的超级累进税率仅在“工薪所得”项目中推行,而房产交易所得税虽在试点阶段,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股票交易所得税则更是无从谈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虽已列入,但仍未开征)。

  在国外,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都是按照全年“综合所得”来征缴的,综合所得是将个人或家庭当年的全部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相加总,由此来确定“高所得高税率、低所得低税率”的税率档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个税“均贫富”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贡献偏小由于我国人均GDP水平还不高,社会福利制度不完善,再加上股票交易所得税和房产交易所得税尚未真正开征,因此,个人所得税在国家总税收中的贡献并不大,比重仍很低,目前仅为6.4%。此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更低,只有1.24%。

  相反,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一般都高达40%以上,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是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税种,然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仍只是一个小税种,其税收份额远远小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2008年,美国联邦税收总额为25243亿美元,其中,第一大税种——个人所得税为14501亿美元,占联邦税的57%,占美国GDP比重为10.17%。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征缴漏洞在国外,纳税申报是公民的义务。无论个人所得大小,不管哪类所得,均须统一自行申报。目前,在我国,只有年收入在12万以上的个人,才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然而,由于股票交易所得难以公开和核实,再加上房产交易所得也难计算,因此,我国现行的12万以上年收入申报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障碍。由此可见,中国税收立法与执法力度仍需加大,尤其是税务部门的操作技术落后及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仍有待改进。

  严格而苛刻的税收执法是公民具备自主纳税意识的法律保证,比方,延迟报税要面临罚款,不实申报更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任何一个美国公民、合法居民、拥有社会安全保障卡号的暂住居民,都要申报纳税。暂时的旅行者、学生或身份不合法者,也要向美国移民局领取一个临时的报税卡号以申报纳税。为防止纳税人故意漏报瞒报,美国国税局还会对报税单进行抽查,报税人的诚实记录以及他人的举报都会成为抽查的理由。一旦被查出偷逃税款,后果十分严重,轻则面临巨额罚款、在个人记录上留下污点,重则倾家荡产、面临牢狱之灾。因此,对于美国民众而言,如果“不幸”收到国税局的查账单,那无疑是“最糟糕的事”。

  中国财政部昨天公布“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这要求我们必须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