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劳动纠纷中的作用非同一般。但很多的不良用工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精心炮制了许多阴阳合同。这些阴阳合同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下面我们就列举一些典型的阴阳合同的做法。希望劳动者切莫小看劳动合同,没事的时候似乎它只是一张纸,可是纠纷发生的时候,它的作用可就大了。
空白合同:让你签还不得不签
不管是什么样的合同,就是霸王合同也得有条款吧,但现在出来一种空白合同,合同书里干干净净,就拿来让职工签。有些职工由于种种原因,不慎中招,到时候只能吃哑巴亏。
2008年4月27日,小丁经熟人介绍,到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由于是熟人介绍,碍于情面,小丁对单位情况、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等问题都没过问。一个月下来,单位发给他2000元薪水,并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让小丁签。小丁一看,合同里没有任何内容,只是一张空白合同。但他看2000元不少,也没多想,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劳动合同的条款她都未仔细阅读。2008年8月,小丁在家意外摔伤,腰部受损,为此花费医疗费用3万多元。住院医治期间,单位停了她的工资,连基本的生活费也没发给她。出院后,小丁对单位产生了怀疑,于是进行详细地了解,这才得知,单位根本没给她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她的手术治疗费也无从报销。小丁于是找单位理论,单位的做法也很彻底,干脆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小丁这才知道中招,正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案情剖析:该案当事人找律师咨询阶段,每每问其自身责任,她都以不知道、不好意思等借口来解释。现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面临证据的严重缺失,因此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提示:一,该案当事人在应聘工作的一开始便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做事不考虑后果,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其权利之所以被侵犯,首要原因是她自己轻率的行为,其次是对法律的无知。
二,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有上升趋势。有关案件被报道出来后,劳动者争相对应,盲目套用,不能正确维权,甚至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多次流露出巴不得用人单位不与之签合同的意思。劳动者对法律缺乏正确的理解,对案件的期望值过高,一旦进入诉讼环节,才发现自己有多么地被动。证据缺失姑且不说,签署空白合同还为自己诉讼取证留下隐患。
三,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在用工履行手续上做足功夫,因此就要求劳动者不仅要具备法律意识,更应具备证据意识。
四,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劳资双方均应该认真审视自己行为,用工打工不是为了制造诉争,而是谋求共同发展的长远利益。
“一方”合同:乙方的字也由单位“代签”
合同一般至少要有两方,甲方和乙方。但现在出了一种只有甲方的合同。当然合同里也有乙方一栏,但对不起,作为乙方的职工是没有权利在上面签字的,签字权被甲方越俎代庖了。
2005年初,张某下岗后,也是经人介绍,到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做保洁员,工资均是按照当时的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后因张某工作积极,多次被评为先进,担任了保洁组的组长,物业公司给予每月50元的班组长津贴。张某在工作期间,三次拾到手机均如实上交,物业公司也每次给予50元的“拾金不昧”奖金。2007年12月31日,单位通知解除合同,并于2009年1月2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物业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同时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双方协商未果,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物业公司提供一份有张某签名的《补充协议》,同该协议约定了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放弃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同时提供了张某签名的工资单,而该工资单工资构成明细栏上,班组长津贴以及拾到手机和先进工作者的奖金均变成了加班费。经过当庭质证,法庭最终否认了物业公司加班费名目下每月50元或者100元(其中50元手机奖励)、年底200元是加班工资的说法,并经司法鉴定,证明该协议系冒充张某的签名,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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