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判决结果,体现社会理性


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6月17日《新华网》)

要说“邓玉娇”案,其实本身并不复杂,几个不讲理的官员酒后对邓玉娇提出非分要求,邓玉娇不愿意屈从,即遭到强权的胁迫,邓玉娇无奈之下以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自卫,并导致官员一死一伤。应该说,本案情节清晰,法理简单。

可惜,巴东县警方却在第一时间宣布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从而“一石激起千层浪”。此后,警方由“按倒”到“推坐”的细微变化,却怎能逃避广大民众的火眼金睛?民众纷纷指责巴东警方和死伤官官相护,并几乎形成了一股社会情绪,甚至殃及笔者几篇过于理智的博文遭个别主流网站删除的厄运。

今天,巴东法院的一审判决,应该基本上是符合大众心理预期的。邓玉娇杀了色官,虽明显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还是实际存在的。邓玉娇之所以被判“免于刑事处理”,一是因为其属于正当防卫,而《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邓玉娇经法医鉴定,有轻度的精神疾病,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邓玉娇有自首情节,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的判决结果公布后,绝大多数网民都给予了善意的回应,笔者也感到十分欣慰,认为这个社会变得理智了。但也有一些网友依然“不相信”邓玉娇患有轻度的精神疾病,这虽然也有相当充足的理由,但终归是在瞎抬杠,因为社会更倾向于“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且邓玉娇及其家人已经认同了这一判决结果,并表示要“治疗疾病”。那些不相信邓玉娇患有轻度“精神疾病”的人,或许更多表现在看热闹的层面上,和支持著名导演谢晋遗孀状告宋祖德、国学大师文怀沙状告李辉一样,希望有更多的热闹可看而已。

笔者并不完全否认邓玉娇的“精神疾病”为有关方面杜撰,但这样的杜撰在客观上却是对邓玉娇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或许是为了屈服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为这样的判决结果铺垫,但结果却是为了和社会情绪相吻合,我们应该乐见其成。再说,法律本身也必然要受社会情绪的影响,国外陪审团成员就是社会情绪的代表,他们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力。

由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到目前一审(应该不会再有二审)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判决结果,笔者不得不痴想,贵州习水、浙江临海官员的“嫖宿幼女罪”是否会最终还原为“强奸幼女罪”?

“邓玉娇案”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其实一点儿也不稀奇,真正体现出了“转型期中国”的司法特色。但这样的一审判决结果,无疑也体现出了社会的理智,我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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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