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12)


 

解析物权法(12

 

陈绪国

 

 

【原文】〖登记机构及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解析】[登记申请材料]

本条原则规定,不同的不动产登记需注意提供的不同申请材料,如权属证明、界址、面积等。

 

◎〖登记材料的品种〗

由于本条款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未列出各种不动产及其全部的申请材料。作为不动产物权人、当事人,应当了解更多的知识。

已告知登记材料的品种:

该项不动产的权属证明;

该项不动产的界址;

该项不动产的面积。

未告知登记材料的品种:

该项不动产的合同书;

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法院判决书;

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征收、征用和拆迁的决定书;

该项不动产的面积、体积、形状、四至范围;

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其他合同书,除了需要提供主合同以外,还要提供抵押合同;

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簿;

该项不动产各种材料的各种复印件,除了以上必备的全部材料的复印件,还有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必要材料。

在《解析物权法(11)》中,已经列出各种不动产的登记规则,所有登记规则,可以为本条款作为登记、登记材料提供方便。

 

〖土地权属证明的疑难问题〗

一提起不动产权属,必然提起土地权属、房屋权属这两大物权。其中,土地的权属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

众所周知,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八二宪法开始规定的模糊化条款,并由此及彼地牵连到数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作者一贯的立场,是要将城市和农村的土地统一到“归国家所有”上来,才能公平、公正、准确地解决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权属问题。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正因为它权属不明、责任不清,给予国家的土地管理造成很大的被动,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农民也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反而不利于农民个人维权。在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过程中,农民的实际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

由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来源于宪法,并且由于土地所有权的研究非常繁琐,中国绝大多数学者对此望而却步,或缄默不言。

由吴汉东总纂、陈小君等著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一书中,披露了大多数农民的“觉悟程度”,这对于我们了解我国真实的地权状态是大有裨益的。

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规划研究课题——“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是面向农村的田野调查。在项目主持人的筹划下,有关民商法学科中青年师生共50多位,分成14个小组,于20029月下旬至11月初,以中国中部省份湖北省为重点展开了深入的实地调查。调查的地区主要有湖北省的10个市、县、区,即襄樊市、荆州市、钟祥市、监利县、黄梅县、阳新县、英山县、通城县、武汉市黄陂区、宜昌市亭区、山西省吕梁地区、江苏省苏州市和溧阳市、山东省平度市、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进行田野调查。调查农户达406户,访谈农民计500余人。调查组提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下土地权属问题。出的选择题“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作出有效选择的问卷有430份,选“国家的”占60%,“村集体的”占27%,“生产队(小组)的”占7%,“个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吴汉东总篡、陈小东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第3页、第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月第1版)。其中,钟祥市长滩镇95%的农户认为他们耕种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许多人还说“这还用问吗?”,他们明白,一直是向政府签订承包合同,向国家交纳农业税,肯定土地是国家的;包括几个村的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都认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或村委会只是经营管理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相信这些村干部都是学习过宪法、民法通则的,他们对于宪法的领悟,并不是停留于法律字面上的感性认识,而是对于实际情况的真实的理性的认识;宜昌市亭区91%的农民认为土地当然是属于国家的,只有9%的农民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咸宁市通城镇85%农户认为土地是国家的,10%认为是国家和集体共有的,个别老农户认为土地是自己的;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81.5%的农民认为土地是属于国家的监利县网市镇80%的农民认为土地是国家的。(综合《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第138页、第70页、第64页、第143页)。

从以上调查资料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农民的国家概念和革命觉悟是非常高尚的。虽然,许多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这并不影响他们能够作出正确的回答与选择。再一次表明了大多数农民并不落后,反而是我国的某些旧的法律落后于经济改革的大好形势,落后于广大人民群众。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某些坚持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国家干部,思想政治觉悟落后于农村的普通群众。

有些人经常鄙视农民,口口声声说农民们没文化,没觉悟。是的,总的来说,全国人口中,农村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很少,农村中的文盲人数历来比城市高出许多倍数。但是,没有文化不等于是没有觉悟。从井冈山时期开始,至现在为止,亿万农民一直跟随共产党闹革命,搞建设,任劳任怨,恪尽职守。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是跟着共产党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过来的。这些成年终日以土地为生的“下里巴人”,最能体会到土地国有化的优越性,最能洞察各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极不公平极不合理。什么叫文化?不唯书本,时时处处讲文明讲道德讲正义守纪律,就是文化;什么叫觉悟?不唯官唯上,不阳奉阴违,凭着朴素的革命感情,来认识人世间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就是觉悟。

这真是我国当今社会一个最不可思义的、最奇怪不过的现象:某些法律反向地规定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农村集体多数干部、群众却不领情,却总是说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双轨制,可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没有哪个国家这么硬性地规定,也没有明明白白地将全国97%的土地所有权如数家珍全部硬性地分封给集体。

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可能是世界上最模糊不清的物权制度之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所有权?绝大多数是专属于国家的所有权硬派给集体,绝大多数土地使用权也硬派给集体,也有些是属于集体或私人的所有权却划归到国家名下。这些法律条款,深深地打着“计划经济”的烙印,中国步入市场经济二十多年了,新土地管理法也执行8年多了,那些早就过时了旧条条框框始终也舍不得修改。真不知道,这到底是为什么?

以许文晋为组长,王颖琼、孙艳、张巍为组员的课题组,于20021021日至1026日调查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及下属的米龙村、神山镇及下属的中八村,及附近的花都区社岗村,他们并走访了区农业局、国土局、财政局、法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以“集体所有=所有权缺位?”为题进行阐述。

1.在所有制关系方面,实际上还是“三级所有”形式。按照《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包括在原生产队或联队一级设置经济合作社,在原大队一级设置经济联社,在原公社一级设置经济联合总社。征地补偿费一般由镇政府领取,再逐级下发,由总社按127的比例分成。

2.全区基本上实行股份制。股份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获得股权和股份分配各异。

3.土地承包不想按照国家30年承包期进行,许多村自定56年。承包形式有村(社)直接专业承包、村(社)反租倒包、农户分散外包和农户自发外包四种。

4.土地权属意识模糊。不少农民认为土地归生产队一级自已拥有,但同时认为土地是国家的。最终是属于国家的。

5.建设用地双向分流,补偿过低有埋怨。不少乡镇干部认为国家征收土地存在歧视,国有土地可以出让,集体的就不能。而土地的补偿价为5万元/亩,市场价格高达30万元/亩。不少地方不愿意土地被国家征收,便采取与投资者股份合作或建厂房给投资者,变相出让土地。

6.广州市中院法官称股权纠纷在农村纠纷中最多、最复杂。尤其是是出嫁女的股权难以得到保障。国家对于社员权没有明细规定,社员权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也不清楚。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调查人员组成名单、第112124页许文晋等“集体所有=所有权主体缺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农地调查报告”)

从八二宪法修订时起,一直到物权法出台以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配置问题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不少学者对我国目前的土地所有制度提出了质疑,有的甚至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尽管土地国有化学说是正统的马列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是最正确最科学最公平的物权学说,是最受农民欢迎的财产权学说,总是有这样那样的修正主义学说干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依然故我。这是土地权属证明的最大疑难问题。

关于农地权属登记,《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一书中披露了所调查地区的几种状态。这当然是在《农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出台前的状态。

一是农地所有权登记。在14个受调查的观测点中,只在江苏溧阳发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印刷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登记事项包括所有者状况、土地面积、四至等情况。该书作者分析多数地区未发所有权证的原因,一是土地变动过剧,难以发放;二是发放所有权证费用过高;三是因发证的后果而搁置;四是土地权属纠纷减少弱化了发证的意愿。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影响农村土地所有权证发放的主要原因是第三种。作为农村土地承包者,一个本能的第一反应,是隐瞒土地面积,少缴农业粮或农业税。所上报的土地面积大,上缴的粮食就多、农税就大(2007年起国家在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以后,这个问题已经不存在了)。许多农村在1984年已经完成发证前的勘测、绘图,以村为单位的走界地址划定亦已完毕。在由村签订协议书时,初始登记面积与统计面积差异很大。特别是在城中村、城郊村中,隐瞒土地面积、抵制土地权属登记的风气更盛。在转让土地时,原先登记或不登记隐瞒的土地面积越多,土地走私所得利益就越大。

二是农地使用登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冷淡相反,此类登记相当热烈。此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为涉及每家每户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土地权属是清晰的,办理登记相对容易一些。除了农耕地,林地、牧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也相对容易。自从国家在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免征农业粮食以后,所谓的“承包经营”不再具有实质性意义了。承包经营土地变成了享用权的农用地。未来的农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据实变更。

 

综上所述,涉及农村土地权属登记的疑难问题有以下几种:

1.涉及国家土地权属与集体、个人土地权属的疑难问题;

2.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个人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疑难问题;

3.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问题;

4.涉及宅基地分配权、使用权权属问题;

5.涉及自留地、自留山分配权、使用权问题;

6.涉及土地占有权权属问题;

7.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

8.涉及土地收益权权属问题;

9.涉及处分权权属问题;

10.涉及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权属兼有的问题;

11.其他涉及农村土地权属登记的疑难问题。

以上提出11种以上涉及农村土地权属登记的疑难问题,说明了土地权属登记不是简单的问题。

以上问题,还没有列出城市土地权属的疑难问题。虽然国家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然存在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疑难问题,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

 

为省略篇幅,城乡房屋权属登记的疑难问题、城市土地权属登记的疑难问题不在本文分析讨论,在以后的条文解析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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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的权能结构与农地改革的现代法理支撑》

《土地改革土地战争与秘密武器》

《当代物权法百科小辞典》:5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6土地所有权;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9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10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11土地统辖权;12地产权;13地产所有权;14土地利用权;15土地作用权;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20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21自留地使用权;22自留山使用权;23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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