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因所得税法个别政策不确定造成申报有误,发布了国税函[2009]286号《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申报程序和时间不变。这主要是针对近期各地自行延长纳税申报期的做法而出台的。实际上是否定了各地自行其事的做法。

  2、因个别政策是在2009年5月31日后下发的,纳税人可能未能及时予以纳税调整,存在多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该文明确,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无疑看到了税务机关执法的人性化。

  3、该文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 国税函[2009]286号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5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12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9-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