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实战案例精选系列之二
(一)前言
在国内,对于一个在短期内没有计划上市的公司来说,要想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支出,常用的方法就是利用虚假发票加大成本费用,减少税前利润来达到目的。而这,就会公司埋下了偷税的定时炸弹。
有没有其他合理合法的方法替代呢?笔者在此提出其中的一种替代思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08年后企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可以达到销售额的15%。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远远达不到这个比例,大都在销售额的3%以下甚至更低。这就意味着还有12%的空间可以加以利用。所以,如果一个企业控制一间广告公司,按照合理、合法、有度的原则转移利润至广告公司,可以达到有效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二)案例背景介绍
2008年,媒体曾一道报道,碧桂园(02007.HK)主席杨国强拟以100亿港元收购电视广播(TVB00511.HK)大股东邵逸夫26%股权。当然,后来媒体跟踪报道,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计划最终宣告放弃。虽然计划并未实施,但我们想通过此案例,来谈谈企业税务筹划可以考虑的方法与手段。所以,我们假设这一计划最终付诸行动,那么,我们要问,杨国强为什么要收购TVB股权呢?这宗收购案背后除其他动机外,有无税务动机?收购成功后从税务的角度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没有税务筹划的空间?
(三)筹划思路及效果分析
碧桂园近年虽然也逐步在内地其他城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但其大本营仍在华南,另外,其销售对象很多是香港人和澳门人。所以,在港澳电视台上经常会有碧桂园的广告。“碧桂园,给你一个五星级的家”就是一句为很多人耳熟能详的广告语。假定说,杨国强成功收购TVB后,增加在TVB的广告投放量,比如说增加广告费10000万元,则国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增加成本,转移利润至香港。这样,国内的公司税前将可抵减企业所得税:10000×25%=2500万元。而TVB须纳多少税呢?
由于经济业务发生在香港,TVB就收取的10000万元广告费在2008年前在中国大陆不涉及任何的纳税义务,只在香港存在纳税义务。而香港也是世界著名的避税天堂之一,在香港不征收流转税,该笔10000万元广告费收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规定,仅需要缴纳利得税:10000×16.5%=1650(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内地和香港之间在所得税税率上存在8.5%的差距,整体可节税:2500-1650=850(万元)。
意义好象不大。但由于广告服务为无形产品,其定价合理性比实物资产更难界定,另外,香港是仅就关境内所得征税,关境外所得是不征税的,这就为大型企业利用国际税率差异,通过转移定价手法转移利润,降低税负带来了一定的空间。比如说我们可以将该笔1亿元广告费收入分为广告创意收入和广告播出收入,而这两种收入中毫无疑问创意是主要的,因此,如我们将1亿元划分成9000万元的创意收入和1000万元的播出收入,而9000万元的创意收入并不发生在香港境内,而是发生在香港境外,比如说BVI(甚至是“公海的赌船上”),则须交纳的税款即变为1000×16.5%=165(万元)。这样节约下来的税负就可以达到2350万元,节税率为23.5%。
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1月1后,由于中国大陆营业税条例进行了修订,只要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须交纳营业税,所以节税效果会下降5%。另外,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收购境外的电视台显然很不现实,但这样的筹划思维依然可以借鉴与参考,那就是收购境内亏损的或者可以核定征收以及低税负地区的广告公司(2008年前新成立的广告公司有2年免税优惠),扣除流转税及其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后,整体税负仍然有可能降低。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