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许可


代办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许可

其他 2010-06-09 13:45:51 阅读69 评论0 字号:

 

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许可

 

一、设立依据和基本情况

(一)设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总时限:55个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三、申请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许可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在建筑的房屋产权证明:若建筑的产权为申请人所有,需提供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产权证(以下简称产权证);若建筑为申请人租赁,需提供租赁协议,产权证,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安装卫星接收设备的证明文件;若建筑未办理产权证明,需提供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四)若申请人委托其它单位、个人代办此项行政许可,须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接收卫星传输的境外电视节目,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根据以下不同申请类别提供材料:

1、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提供星级证明或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2、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公寓,提供外籍人员相关材料,包括:①入住的外籍人士清单,载明外籍人士居住房间号、名称、国籍;②入住的外籍人士购房或租赁合同,身份证明及护照、签证;

3、专供境外单位办公的写字楼,提供外籍单位相关材料,包括:①外籍单位清单,载明外籍单位名称、租住场所、经济性质;②外籍单位的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

4、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须提供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文件。

(接收卫星传输的境外电视节目涉及国家安全,请咨询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相关事宜)

注:所有材料应真实有效,提供A4纸质文件,除书面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表、授权委托书须原件外,其它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模版等文件可在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bjrt.gov.cn,登陆网上办公-行政许可事项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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