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高薪养廉”真正“养廉”


作者:李崇军

 
在强化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我们有必要搞清楚“高薪养廉”这个问题,因为“高薪养廉”也是一个监督问题,如果我们采用了“高薪”能强化监督,“高薪”就能“养廉”;否则,既是采用了“高薪”不能强化监督,“高薪”就不能“养廉”。
 
一、我们要历史地、辩证地和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目前,许多人反对“高薪养廉”,道理有许多,而且道理很充分,从而导致国家、企业或单位在处理“高薪养廉”问题上是举步维艰,最终导致不能较好地处理工资与廉政的关系。为了处理好其关系,首先要端正我们的认识。
(一)历史地认识“高薪养廉”。“高薪养廉”并非是外国人的“专利”,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过“高薪养廉”制度,被多个朝代作为防治官吏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由国家发给官员较为丰厚的俸禄,使其不致因有生活之忧而走上腐败之路,这就是古人常说的“禄以养廉”。到了清朝,则干脆在额定的俸禄之外另行增加大大高于俸禄数额的钱财,直截了当地称之为“养廉银”。
 
传统观点认为宋代官俸丰厚,清代赵翼有关“宋制禄之厚”,“恩逮于百官惟恐其不足”等评论,经常被人们所引用。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宋人自己的有关议论中可以看出,如王安石认为:“方今制禄,太抵皆薄”;李清臣指出,当时官员“身虽挂仕版,名虽荣盛世,而无资以继其生”。因为宋朝的物价只在初期由太祖到真宗的60多年间较低,而宋英宗时代,由于与西夏战争爆发,导致了物价不断上涨,历史资料显示仁宗时河南地区的陈州比太宗时麦价高出五六倍。宋朝曾多次提高俸禄,到南宋后期,官俸已“七八倍”于宋初。尽管由于宋朝物价上涨厉害,薪俸增加的速度不及物价增长那么快,所以还称不上“高薪养廉”,而只是“增俸养廉”。但是这一举措与其他重典治贪的法律配合,“重禄重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抑制腐败的作用,一个开封府吏曾谈到他对重禄重法的感受为:“向时遇事,且思如何可以取钱,又思如何可以欺罔官员,实无心推究人枉直,自今诚恐有暇及此。”它生动地反映了“重禄重法”对部分官吏腐败的抑制作用。
 
(二)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一些人对“高薪养廉”只看到弊而看不到利,或者只看到无效而看不到有效,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在此,我们要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
1、“高薪养廉”既有利又有弊。
 
(1)“高薪养廉”有利之处:一是“高薪养廉”能“养心”。“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说,只要是“高薪”,就能减轻一个人在经济上的心理压力或思想压力,从而有可能心情愉快、工作安心和思想上进,因此,“高薪养廉”能“养心”;二是“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管,只要是“高薪”,就能高薪聘用人才,也就能聘用到优秀人才、高级人才,而且能留住人才,因此,“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三是“高薪养廉”能“养廉”“肃贪”。“高薪养廉”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一个人在经济上比较宽裕了,对金钱的获取欲望就会降低,其降低程度较大,一个人的心理基本或完全能抵御非法礼金、礼品、礼节或利益的诱惑,从而“高薪”就能“养廉”。再是,如果实行了“高薪养廉”,就能用严密、严格或严厉的制度、纪律和法规等来约束行为人,从而“高薪”就能“肃贪”。
 
(2)“高薪养廉”有弊之处:一是“高薪养廉”必然会增加国家、企业或单位的支出,从而就会加重国家、企业或单位的经济负担;二是“高薪养廉”必然会拉大“高薪”与“低薪”的差距,从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三是“高薪养廉”可能会引发相互攀比,给官员们拿高薪不让腐败,同理,医院的医生们也可以提出索要高薪,否则我们就要收红包!各单位的采购员们也一定会理直气壮地说:要是不给我们高薪,我们就要吃回扣!四是“高薪养廉”有可能“生腐”“养贪”。“高薪养廉”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如果官员们把“高薪养廉”视为一种特殊权力、特殊地位或特殊身份的象征,滥用职权、为所欲为、行贿受贿,那么“高薪”不但不能“养廉”,反而还可能“生腐”。再是,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高薪养廉”,而不注重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官员们就会把“高薪”作为一种挥霍浪费、日嫖夜赌和换取名利的资本,这不但不能“养廉”,反而还会“养贪”。
 
2、“高薪养廉”既有效又无效。
(1)“高薪养廉”是有效的。“高薪养廉”是否有效?关键不在于“高薪养廉”的本身,而关键在于与“高薪养廉”相关的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如何?如果其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较为严密、严格或严厉,那么“高薪养廉”就可能有效。
目前,新加坡、美国、日本、芬兰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了“高薪养廉”,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有严密、严格或严厉的监管措施。一是制定了整套法规,如新加坡对公务员制定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和《防止贪污法》等法规;二是制定的法规比较详细,如美国1990年制定《行政部门雇员行为道德准则》规定,公职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形下,可以接受20美金或少于20美金的礼品,同时规定,每年从任何个人处获得的单项礼品的总市场价值不得超过50美金。雇员可以接受奖品和荣誉学位,但不能接受现金或投资收益,礼品总的市场价值为200美金或以下,如果超过200美金则须经过道德官员局面决定。(《中国监察》2008.16,题目《美国制约权力的几点做法》);三是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新加坡和香港采取了“垂直管理”、“卧底侦察”和“廉洁考验”(请上网查)等措施。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高薪养廉”是比较有效的。
 
(2)“高薪养廉”是无效的。“高薪”不能“养廉”时有发生,如:
中新网3月2日电香港《大公报》2009年3月2日刊出署名评论文章说,“高薪养廉”之类的话题屡屡被人提及,“高薪”是否真能“养廉”?事实上,豪贪巨蠹人们见过不少,但很少看到有哪一个是因为家境贫寒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与此相反,倒是因为财富的积累而变得更加欲壑难填。待遇不是产生腐败的原因。廉确实需要“养”,但“养廉”不能靠高薪,而只能靠扎扎实实的惩防机制。否则不但治不好腐败病,而且更会使反腐败走进死胡同。文章摘录如下:据媒体报道,中纪委最近查办了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国资委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160多家央企所有负责人的最高薪酬为118万,最低为20多万。诱人的薪金,为何还养不了廉?去年初,审计署曾透露:160多家央企,一次审计就使得38名头头在案难逃。今年竟出现几乎“全军覆没”的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省略了一段)
3、“高薪养廉”既重要又不重要。
 
(1)“高薪养廉”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如何才能较好地防止腐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种是采取以批评、打击、惩处或斗争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畏惧心理而不敢腐败,但是这种做法就像大人管孩子一样,“打得太多,孩子是不服管教的”,因此,采取以打击、惩处或斗争为主的做法其实是一种愚蠢的做法。另一种是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进取心理而不想腐败,这种做法就像那些有方式方法的老师,能够使自己的学生自觉地服从管教,因此,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是一种聪明的做法。目前,我们在反腐倡廉上所采取的措施是以第一种做法为主,因此达不到较好的效果。如果我们能采取“高薪养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再把配套制度建立好,那么就有可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因此说,“高薪养廉”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
(2)“高薪养廉”又不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从“依法治国”的角度上来理解“高薪养廉”,也许“高薪养廉”就不重要了,如果我们仅仅依靠“高薪”来达到“养廉”效果,就是一种非常天真的想法。能否真正达到“养廉”目的,关键要“依法治国”,即要制定并执行好制度、纪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要搞好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教育或廉政教育,从而才能真正达到“养廉”的效果。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高薪养廉”又不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
 
(三)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目前,我们要想解决好对“高薪养廉”的认识问题,很重要一点要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再怎么历史地、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都可能是“纸上谈兵”。
 
1、客观地认识国外的“高薪养廉”。我们要想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最好先认识一下国外是怎样做的,他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这当中有许多鲜活的例子,一听、一看就清楚,拿来我用,这样能省时省事。
 
2、客观地认识国内的“高薪养廉”。我们要想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还要对我国已经实行“高薪养廉”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发现其中的优点或长处、找出其中的缺点或短处,“对症下药”,提出建议意见或对策。
 
3、客观地认识我国当前社会形势。我国能否普遍实行 “高薪养廉”?不能因为“高薪养廉”好坏就立即实行或永不实行,而要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形势或今后社会发展而定。就目前而言,我国能否普遍实行“高薪养廉”?很重要一点要客观地认识我国当前社会形势,如果我们的经济实力雄厚了、制度法规跟上了、人们思想认识提高了,以及相关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了,只要能趋利避害,为何不可普遍实行“高薪养廉”呢?然而,如果我们在经济实力、制度法规、思想认识等有些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即是“高薪养廉”再好也不能普遍实行“高薪养廉”。
 
二、实行“高薪养廉”的作力点要强化监督。实行“高薪养廉”能否有效?最根本点在于能否强化监督?如果采用“高薪”能强化监督,包括自我监督和他人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那么“高薪”必定能“养廉”。
 
(一)要把“高薪”作为强化监督的一种工作思路。目前,我们做监督工作,尤其是做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存在较严重的软弱性、无效性,致使一些领导干部欲所欲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家钱财、贪污受贿、挥霍浪费、腐化堕落,有的成了众矢之的的腐败分子、阶下囚。如何才能解决其“软弱性、无效性”问题呢?在此,我提出一个工作思路,即“高薪”——“强化监督”——“养廉”,也许按这个工作思路去“强化监督”,既能解决在监督工作中的“软弱性、无效性”问题,又能达到“养廉”目的。
 
“高薪”是人们的一个强烈追求,人们为了“高薪”就能心甘情愿地接受严密、严格或(省略了一些)制定严密、严格或严厉的制度、纪律或法规等,强化监督,从而“高薪”必定能“养廉”。
 
(二)要把“高薪”作为强化监督的一种交换条件。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要制定严密、严格或严厉的制度、纪律和法规等,如果不能接受其制度、纪律和法规等(省略了一些)就把“高薪”让给他人,否则就必须接受其制度、纪律和法规等。
 
(三)要把“高薪”作为强化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实行“高薪养廉”要灵活,把“高薪”变成一种奖惩手段,如网上反映,新加坡实行廉洁与养老挂钩,新加坡公务员没有退休金,而是靠公积金养老。根据该国《中央公积金制度》,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或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但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一律全部撤销其公积金。
 
我们实行“高薪养廉”要与“目标管理”、个人得失、反腐败各项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结合,把“高薪”的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发放数量和发放形式等,重点要做到“重禄重法”、“高薪奖贤”(“贤”指“德才兼优”)、“高薪奖勤”(“勤”指“勤政”并有“突出业绩”)和“高薪奖廉”,从而“高薪”就能成为强化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并能有效地“养贤”“养廉”。